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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实施全面封山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30 16:39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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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全市森林高火险期实施全面封山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安宁市2026年度森林防火期

  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6月15日。高火险期为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二、森林防火区域

  (一)森林防火区:安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

  (二)森林高火险区:后山崀村委会、官庄村委会、温泉社区、青龙村委会、赵家庄村委会、双湄村委会、庄科村委会、北冲村委会、密马龙村委会、邵九村委会、王家滩村委会、下元良村委会、二街村委会、凤仪村委会、堍杉村委会、相连村委会、五岳村委会、龙洞村委会、磨南德村委会、大营村委会、温水村委会、一六村委会、鸣凤村委会、招霸村委会24个重点林区村委会所辖林区。

  三、封山管理

  (一)在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内实行全面封山管理,景区景点(青龙峡、玉龙湾、龙山、凤山)、寺庙(曹溪寺、慈云寺、法华寺)等除外。除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范围。

  (二)在封山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2.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3.烧山狩猎、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

  4.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5.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

  6.未经批准实施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7.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8.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9.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三)封山范围内的农家乐(经营户)、野外施工作业点、矿山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林区生产经营和生产用火许可制度,未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许可,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和林区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和林区边缘进行野外用火。各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护人要加强对儿童和中小学生的安全防火教育;切实加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避免限制行为能力人失火引起森林火灾。

  四、工作要求

  (一)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实名登记、扫码入山,做好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组织扑救责任和个人责任。

  (三)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防火期内的日常监管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安宁市公安局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对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公告的具体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四)各街道、涉林村(社区)、涉林村(居)民小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依法严惩。

  (六)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划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风险隐患。

  (七)承担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护。铁路、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经营管理林地、草原的防灭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的防灭火工作。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旅游区、开发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其经营管理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周边地区的防灭火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或违规野外用火,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68686119报警。

  五、法律责任

  (一)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有关补贴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