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公 告
(第1号)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要求,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安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管理办法》修订情况予以公布:
一、实施主体的修订
明确了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责任主体。
二、具体条文修订内容
(一)明确安全标准化管理应以坚持安全生产为主。
第三条修订为:安全标准化管理,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企业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安全管理原则。
(二)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明确企业的相应安全责任。
第六条修订为: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企业的生产活动。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第七条修订为: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和提供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确保安全标准化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修订为: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本企业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明确奖励内容。
第二十五条修订为: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过程中,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强重点危险工艺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成绩突出的人员,由本企业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表彰。
(四)明确处罚法律法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修订为: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情形但情节轻微可免于处罚;如确需处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予以处罚。
(五)增加了本《管理办法》的起止时限及相关解释。
第三十四条修订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增加第三十五条:原《安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号)同时废止。
增加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安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应急规〔2020〕1号)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安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安应急规〔202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安全管理,持续改进和提升危险化学品达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的规定及国家应急管理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宁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标准化管理,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企业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安全管理原则。
第四条 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应当按考评认定的安全标准化体系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生产活动的良好秩序;安全管理及生产条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安全标准化管理采取企业自主运行、中介机构咨询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的方式,确保危险化学品达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和提升。
第二章 企业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企业的生产活动。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和提供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确保安全标准化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新颁布的、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行业标准规范,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本企业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应当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应当加强作业场所安全风险的管控,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和风险评价;编制应急预案,登记备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资料,应当确保其真实性并存档备查,作为安全标准化绩效认定的重要资料之一。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应当辨识、评估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并确定等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和管理。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标准化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评,分析和查找标准化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修改、补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六条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的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在核对其真实性后保存2年,作为标准化延期认证上报的基础材料之一。
第十七条 安全标准化认证证书和牌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伪造。
第十八条 安全标准化认证证书和牌匾在有效期内遗失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超过有效期的证书和牌匾不再具有认证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将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安全检查情况、企业安全标准化体系年度运行情况,总结上报发证机关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将监督企业加强安全标准化认证证书的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得转让和倒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认证证书,不得以提供虚假材料或欺骗手段获得认证,一经发现,上报发证机关注销核发的相关认证。
第二十一条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中介机构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的体系运行绩效进行抽查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已达标的企业不按照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开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口头或书面举报。
第二十三条 鼓励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申报上一级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确保安全生产的,年终考核予以加分;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高标准,严要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安全管理上档次的,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优先评优评先。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过程中,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强重点危险工艺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成绩突出的人员,由本企业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情形但情节轻微可免于处罚;如确需处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通过标准化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一次。
1.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2.安全生产闭合管理执行不到位的;
3.各种台账档案记录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标准化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报请发证机关暂扣安全标准化认证证书。
1.一级要素抽查考评时,分数低于65分的;
2.一年内安全工作中累计发现5次(含5次)以上严重违章作业的(严重违章作业以安全监察意见书确定的为准),同一行为可重复累计;
3.一年内受到5次(含5次)以上警告的。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标准化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发证机关收回安全标准化认证证书。
1.发生人员2人以上死亡事故或重大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的;
2.一年内累计发生3人次以上重伤事故的;
3.不按照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
4.其他严重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十条 已被发证机关作出暂扣或收回安全标准化认证证书的危险化学品达标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及时进行警示、公示等,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警示、公示等明确的整改内容实施整改,自评合格后按程序逐级上报,重新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认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安宁市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第三十五条 原《安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应急规〔2020〕1号)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