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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012-346161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11-02 10:15
名 称: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应急规〔2020〕1号)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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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应急规〔2020〕1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02 10:15 浏览次数: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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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要求,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安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管理办法》修订情况予以公布:

一、实施主体的修订

明确了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责任主体。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位法要求,为切实推进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挥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规范、指导企业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重要作用,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中占比最大,且安全管理基础、从业人员能力素质相对薄弱,危险化学品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起点高、自主管理和提升能力较强。因此,我局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将“办法”适用范围定为:“安宁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为发挥“办法”的普遍指导作用,规定:“安宁市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条文解读

“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四条相关要求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制定,是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安宁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基于依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需要作出的规定。

    五、文件实施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规定“办法”的有效期为五年,是顺应行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体系变化的需要,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合规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特此公告。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安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应急规〔2020〕1号)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