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安宁市人民政府 2021-07-10 13:43 字号: [ 大 中 小 ]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中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文件《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和规范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19〕615号 】》,提出县(市区)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2018508-2014)和有关规定要求,按期开展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公布工作,基准地价2-3年必须全面更新,超过6年未更新的城乡基准地价,不得作为土地评估依据。为满足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安宁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开展了安宁市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现将《安宁市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城市中心区标定地价体系建设、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建设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建设成果(草案)》及《起草说明》作为附件通过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8月10日下午17时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书面反馈市自然资源局,为方便沟通衔接,请务
必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1.《安宁市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城市中心区标定地价体系建设、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建设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建设成果(草案)》
2.《关于<安宁市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城市中心区标定地价体系建设、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建设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建设成果(草案)>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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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宁市城市中心区和7街道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测算、安宁市(金方、八街、禄脿3街道)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城市中心区标定地价体系建设成果(草案)
附件2: 安宁市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城市中心区标定地价体系建设、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建设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建设工作的起草说明
安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