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安宁市人民政府 2024-01-12 19:58 字号: [ 大 中 小 ]
为优化和改进我市货运车辆通行管理工作,进一步便利货车在我市城市道路通行,更好惠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安宁市货运交通组织管理措施调整公告》(安公规〔202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安宁市货运交通组织管理措施调整通告(再次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日(自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2月1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微信公众号进行留言。
2.通过邮寄信函到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安宁市安温路11号),注明“安宁市货运交通组织管理措施调整通告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871—68782798,联系人:阚祥礼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月12日
安宁市城区货运交通限行管理措施调整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便利货车在我市城市道路通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安宁实际,决定对部分道路和区域货运交通组织管理措施进行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中限制通行的货车指的是重型、中型货车与原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以上(不含)载货汽车、重型、中型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工程机械专用车、混凝土搅拌车、危化品运输车、拖拉机等。
第二条 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负责对本通告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实行通行限制范围和路段
安宁城区对货车分城市核心区、货车限行区实行限制通行管理。
(一)城市核心区
1.具体区域。圆山路(含)以西、钢云路(不含)以北、昆畹路(含)以南、龙川路(不含)以东中心城区。
2.具体路段。圆山路、百花东路、圆山南路(百花东路至珍泉路路段)、珍泉路(圆山南路至湖东路)、百花西路、沿川南路、沿川北路、螳川东路、螳川西路、嵩华巷、嵩华路、北门巷、柳树路、虎丘路、福川路、神平路、福悦路、连然街、迎川路、黌学路、盐场路、金安巷、金方路、建新路、职教路、昆畹西路(昆畹中路至安禄公路新哨湾大桥)、昆畹中路、中华路、文化路、太极路、太极南路、春宁路、和通街、思行街、韶华路、启智街、仁德街、屯川路、湖滨路、一碗路、湖滨巷、盐兴路、盐兴巷、湖滨西路、人民路、华西路、华西巷、华兴巷、泉山路、西苑路、金屯路、兴屯路、金兴街、金康路、富安街、景兴路、大屯路、玉泉路、大屯西路、大屯南路、屯欣街、金晖路、金晖西路、宁湖路、湖东路、宁湖西路、安宁大道、龙川路(安宁西收费站至宁湖路、龙川大桥至安温路)等城市道路。
(二)货车限行区(不含城市核心区)
1.具体区域。连然城区(东起昆畹东路与安海路交叉口西至龙川路、南至圆山南路昆钢大门口、北至沿川北路与龙川路交叉口、其余禁行道路)、金方片区、县街职教园区周边区域、温泉集镇区域及旅游专线。
2.具体路段
(1)连然片区:和学路、乐善街、安温路(昆畹东路至宝兴路路段)、圆山北路、东湖路、盐场巷、官厢巷、东湖巷、安禄公路(新哨湾大桥至平地哨路口)、钢云路。
(2)金方片区:钢昆路、钢安路、建设路、晓塘路、朝阳路、向阳路、公园路、望湖路、湖西路、体育路等昆钢生活区内所有道路。
(3)职教片区:宁泊路、麒麟路、文丰路、学苑路、文景路、安澜路、石江路等职教园区所有道路。
(4)温泉片区:龙溪路、升庵路、一清路、凤山路、安富公路等旅游专线内所有道路。
第四条 限制通行货车分类管控。
(一)重型货车、中型货车与原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以上(不含)载货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全天24小时禁止在城市核心区、货车限行区道路通行。
(二)轻型及以下载货汽车(以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类型为准)与原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含)以下载货汽车,允许每日22时00分-次日06时00分在城市核心区道路通行。
(三)轻型及以下载货汽车(以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类型为准)与原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含)以下载货汽车允许每日09时00分-16时00分、20时00分-次日06时00分在城市核心区以外的货车限行区域道路通行。
(四)轻型以上载货汽车与原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以上载货汽车每日07时00分-09时00分、16时00分-19时00分禁止从安海路、珍泉路(圆山南路至浸圆路)、圆山南路(珍泉路至沙河桥)进出昆钢,其余时间允许通行。
(五)洒水车、清扫车、园林绿化车、环卫作业专用车等除每日07时00分-09时00分、16时30分-18时30分外,其余作业期间不受本通告限制
第五条 军警货车、消防车、应急抢险车以及执行任务的清障车不受本通告限制;皮卡车(多用途货车)、轻型新能源货车、轻型封闭式货车,轻型及以下载货汽车与原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以下载货汽车涉及运送民生应急保障物资(水、电、气、粮油、蔬菜等)车不受本通告限制。
第六条 在限制通行的道路上,确需通行的货运车辆,应当提前向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办理通行证,并按照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七条 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应当在相关路段、路口设置清晰载明限制通行内容的标志、标牌,引导社会车辆自觉遵守规定行驶。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通行的,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通告由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通告自2024 年XX月XX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止。2021年6月30日发布的《安宁市货运交通组织管理措施调整公告》(安公规〔2021〕1号)同时废止。
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