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安宁市民政局
安宁市财政局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解决其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医疗、住房困难,在全市营造尊崇优待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困难退役军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退役规〔202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帮扶援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二)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我市对退役军人尊崇优待,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三)注重现实表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后现实表现好的生活困难退役军人优先予以帮扶援助。
(四)创新方式方法。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整合部门资源,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第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帮扶援助对象身份确认、资格审批、资金申请、资金发放和兑付、跟踪帮扶援助成效等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帮扶援助资金保障工作;市民政局统筹做好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家庭或个人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帮扶援助对象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实施保障工作;市医保局负责做好帮扶援助对象普惠性医疗保障工作;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辖区内帮扶援助的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助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开展帮扶援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和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帮扶援助的对象:
(一)退役军人。指依法退出现役且户籍在安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军官和士兵。
(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即户籍在安宁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安宁市行政区域内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中的生活严重困难人员。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生活严重困难人员,指农村个人月均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到个人收入3倍及其以上;城镇个人月均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到个人收入1.5倍及其以上。
第六条 帮扶援助条件: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在充分享受其他社会援助政策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服役时间长、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三属”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
(五)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本人拥有正常劳动能力,经就业创业培训后,无故拒绝就业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焦、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四)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正在服刑的。
(五)参与吸毒、赌博及邪教活动的。
(六)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援助的情形。
第八条 帮扶援助类型和标准:
(一)医疗援助,根据住院、门诊、其他符合病情的医药费用按个人负担总额进行分类援助:
1. 2000元以内的(含2000元),按30%给予援助。
2. 2000元-5000元的(含5000元),按40%给予援助。
3. 5000元-10000元的(含10000元),按50%给予援助。
4. 10000元以上的,按60%给予援助。
一次性医疗援助金不高于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援助标准,但1年内医疗援助金额累计不超过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6倍。
(二)住房援助:
1.对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帮扶援助对象实行住房援助,优先予以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援助对象,个人提出减免租金申请,通过街道调查并提出初审建议,经市民政局附意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市住建局根据租赁住房面积按照0.7元/㎡确定租金。
2.住房援助对象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优先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生活严重困难的住房援助对象,按照困难程度予以一次性分类援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用于住房修缮、改造、新建。修缮改造或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房屋面积10%(含):
(1)月均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到个人收入3倍的予以1万元援助。
(2)月均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到个人收入3倍以上6倍以下的予以3万元援助。
(3)月均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到个人收入6倍以上的予以5万元援助。
(三)生活援助。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援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生活援助。
(四)临时应急援助。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予以临时应急援助,每次不超过1000元。
(五)医疗援助、住房援助、生活援助、临时应急援助1年内不超过2次。
第九条 帮扶援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中心)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提交后应以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为主,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一)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申请人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交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初核意见后提交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居住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并填写《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帮扶援助(医疗、生活、住房)申请审核表》或《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三属)临时应急援助发放登记表》。
(二)审核。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街道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的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援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入户调查情况、拟援助金额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审核意见统一提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中心)。
(三)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中心)收到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审批原则,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申请对象较多且时间相对集中时,可按批次予以集中审批。遇有特殊、紧急情况,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决策后予以帮扶援助。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帮扶援助的帮扶援助对象,需提供本人转业证、退役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家庭人口户籍材料、本人申请及申请人开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须提供相应证明;现役军人家属需提供现役证明及关系证明。同时,对申请不同类型帮扶援助的,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医疗援助的,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和结算单。
(二)申请住房援助的,需提供住房破旧程度图片及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生活援助的,需提供家庭生活困难佐证材料,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还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临时应急援助的,申请人和工作人员均应在《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三属)临时应急援助发放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公开帮扶援助政策、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和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工作人员在帮扶援助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谋取私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退役军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帮扶援助资金。对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根据安宁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按照国家、云南省要求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1日止。2021年4月6日公布的《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试行)》(安退役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 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医疗援助申请审核表
相关文件解读:
《安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安宁市民政局 安宁市财政局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宁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的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