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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安烟规〔2024〕1号


《云南省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已于2024年9月10日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局长(经理)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公布。  


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持全市卷烟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结合安宁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安宁市行政辖区范围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不包含复烤烟叶。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现有许可证存量、烟草制品供给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安宁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安宁市辖区零售点数量达到总量规划数时不予新设零售点;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本单元网格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八条 根据安宁市街道的划分,将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九个单元网格。安宁市烟草专卖局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对辖区单元网格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本规划根据安宁市实际,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既有同类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应不低于80米。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规则为两个零售点“门中到门中”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条 辖区内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辖区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内部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内。可单独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单体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烟酒店,可单独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根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设置的零售点,不受总量规划数限制和距离限制。

第十四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安宁市辖区内中小学校内部及出入口(含通道)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200米以内。幼儿园学生内部及出入口(含通道)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100米以内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四、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文化体育、母婴用品、音像制品、传真打印、各类培训咨询机构。

五、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家电家具、五金机械、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照相馆、床上用品等。

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烟花爆竹、化工产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农畜养殖、农药化肥、机耕农具、修理修配、汽车美容场所。

第十六条 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销售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办证总数不超过本辖区上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5%

第十七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设置不受距离限制,不作为其它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过程中店间距离测量的参照基准。

第十八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必须满足本规划相关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布局规划管理及办理流程公开


第十九条 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安宁市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每季度可对单元网格划分和单元网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每季度辖区单元网格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后,应当在调整结束后五日内通过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及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等平台公示,公示三日后实施

第二十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每季度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通过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及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集中公示本季度各单元网格的规划新办数量、本季度零售点数量。

第二十一条 新办采用集中抽签按照“提前申请—集中公证抽签—公示抽签结果”的程序进行。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第十五个工作日,完成集中公证抽签。

集中公证抽签采用两轮抽签的方式进行确定。第一轮抽取抽签顺序。第二轮抽取申请的单元网格余量。在完成集中公证抽签后两个工作日内公示。未准时到场的申请人视为放弃。签于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进行,由安宁市烟草专卖局纪检监察、专卖内管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首次新办零售许可证的烈士配偶、父母、子女或残疾人、退役军人、低收入人群本人,属地烟草专卖局应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及办证服务。取得许可证的,属地烟草分公司应提供优质营销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

十一、申请人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申请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三、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十四、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410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285日起实施的《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试行)》(安烟规20221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解读:

  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对 《云南省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解读


安宁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