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对 《云南省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划》的解读
一、制定《云南省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必要性
(一)巩固烟草专卖制度的需要
烟草是一个限制性发展的行业,其种植、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严格管控,而许可证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烟草制品销售正是通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网点布局来实现对卷烟市场的专卖管理。换言之,如果零售许可证发放过多过滥,持证卷烟零售户扎堆,必将产生恶性竞争,从而引发商户降价争客,滋生非法经营;但零售许可证分布过稀或放任无证经营又会导致假冒伪劣卷烟和走私卷烟乘虚而入,侵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因此,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是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需要。
(二)规范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
为顺应国家和行业关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安宁市烟草专卖局严格按照《昆明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作通知〔2024〕72号)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网点的合理布局工作。安宁辖区的烟草制品零售网点目前1976户。安宁市位于昆明市西南32公里处,辖区总面积1301.81平方千米,下辖连然、金方、县街、八街、草埔、青龙、温泉等9个街道办事处,常住人口50.73万人,2023年地区生产总值达716.55亿元,同比增长8.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完成171.04亿元,经济发展平稳。(来源:安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人均持证比率3.89‰。零售户布点不科学,降低了持证户的卷烟盈利水平。因此,必须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控制,规范市场资源配置,推动卷烟市场平稳、良好运行。
二、制定《云南省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法律依据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按照“依法依规原则、便民服务原则、市场导向原则、尊重历史原则”制定《云南省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云南省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内容完全是基于上述规定的具体和细化,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限制条件,内容合法;同时,由安宁市烟草专卖局作为本次听证主体,也符合法定要求。
三、《云南省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确定的主要标准
(一) 总体情况
《规划》正文共29条。重点修改第二章零售点布局标准和第三章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内容。一是明确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烟草制品供给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单元网格。二是对辖区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对单元网格及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示后实施。三是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采取区域总量控制方式进行布局。
(二) 关于单元网格划分
根据区域层级,将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按街道划分单元网格。
(三) 关于合理容量和规划数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安宁市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相关部门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安宁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每年对本辖区零售点合理布局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下年度零售点布局规划数总量。
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安宁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四) 关于动态调整
安宁市烟草专卖局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对辖区单元网格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动态调整。每季度辖区单元网格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后,应当在调整结束后五日内通过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公示,公示三日后实施。
(五) 关于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采取区域总量控制方式进行布局,安宁市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规划数应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5%,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设置不做店间距离限制,也不作为其它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设置过程中店间距离测量的参照基准。取得雪茄烟专营零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应符合相应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六)关于间距、经营场所以及特殊情形
1.间距标准
(1)本规划根据安宁市实际,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既有同类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应不低于80米。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规则为两个零售点“门中到门中”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
(2)辖区内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3)辖区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内部,或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内。可单独设置1个零售点。
(4)单体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烟酒店,可单独设置1个零售点。
2.经营场所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安宁市辖区内中小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200米以内。安宁市辖区内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3)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4)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文化体育、母婴用品、音像制品、传真打印、各类培训咨询机构。
(5)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家电家具、五金机械、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照相馆、床上用品等。
(6)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烟花爆竹、化工产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农畜养殖、农药化肥、机耕农具、修理修配、汽车美容场所。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①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②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③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④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⑤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⑥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⑦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⑧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⑨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⑩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
⑪申请人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⑫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⑬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⑮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3.特殊情形
(1)对符合首次新办零售许可证的烈士配偶、父母、子女或残疾人、退役军人、低收入人群本人,属地烟草专卖局应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及办证服务。取得许可证的,属地烟草分公司应提供优质营销服务。
(2)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
(七)新标准的适用范围
《规划》中所确定的各项新标准,只针对今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和有效期延续两类事项;对所有已持证卷烟零售户经营资格存续期间,均不具有溯及力,将严格按照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通过市场调节和加强后续管理的方式进行逐步规范。
四、《云南省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适用范围
为确保烟草专卖零售这一行政许可工作应有的确定力,维护部分持证卷烟零售户应有的合法权益,《云南省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所确定的各项新标准,只针对今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和有效期延续两类事项,对所有已持证卷烟零售户经营资格存续期间,均不具有溯及力,将严格按照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通过市场调节和加强后续管理的方式进行逐步规范。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