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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 《云南省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安烟规〔2026〕1号

《云南省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已于2026年9月21日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局长(经理)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公布。  


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宁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安宁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分类施策、尊重历史、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

  本规划根据安宁市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者购买习惯等因素,参照行政区街道划分,将安宁市划分为九个单元网格,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既有同类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应不低于30米。

  第七条 本规划每季度根据辖区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者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单元网格内可设置的零售点规划数量,并结合各单元网格内人口数量、烟草制品销量、零售许可证申办数量变化幅度等因素,对辖区单元网格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进行动态调整。

  在某一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八条 下列区域单独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本区域单元网格规划数量、距离限制:

  (一)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休息室、办公场所等辅助设施的面积)在1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或烟草专业店;

  (二)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封闭经营管理区域;

  (三)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加油站及其配套服务区内部。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等临时性建筑;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或车库、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安宁市辖区内中小学校内部及出入口(含通道)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200米以内。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含通道)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100米以内;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二)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以及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条 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在辖区其它单元网格新址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按照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一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变更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在辖区其它单元网格新址变更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按照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按照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现役病故军人遗属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本条中的遗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听力、言语、肢体二级及以上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限适用一次放宽政策。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受辖区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但不得存在本规划第十二条明确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四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不作为其它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设置过程中店间距离测量的参照基准。

  第十五条 取得雪茄烟专营零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应符合相应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四章 排队轮候制度

  第十六条 安宁市行政辖区最小单元网格内的零售点实际数量大于或等于合理容量时不再设新的零售点。新办申请人应按本制度首先提出排队轮候申请,直至该最小单元网格内的零售点实际数量小于规划数时,再按照排队轮候的顺序依次提交新办申请。

  在本制度首次施行时,根据安宁市行政辖区最小单元网格的合理容量公示情况,对符合排队轮候情形的最小单元网格,发证机关采取集中抽签方式确定该最小单元网格首次排队轮候顺序。

  第十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采取最小单元网格管理,自愿加入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应填写并提交《安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XX单元网格排队轮候申请表》。申请人在填报信息时应准确、真实。

  第十八条 系统根据申请人线上提交时间,自动生成排队轮候顺序,并由系统自动推送告知申请人单元网格内排队轮候顺序号。

  第十九条 排队轮候实行有效期管理,每一次申请排队轮候的有效期限为180天,自顺序号生成之日起生效。

  顺序号过期后自动失效,该顺序号的后序顺序号自动递补。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应公开排队轮候情况,并接受公众监督。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查询排队轮候的排号情况。

  第二十一条 当单元网格内可新增零售点时,由发证机关按照顺序号和申请表约定的联系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依次通知申请人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第二十二条 到号办理时,申请人提交的办证申请信息应与排队轮候登记信息一致。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需重新登记排队轮候。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接收和办理排队轮候业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范围以属地管辖和指定管辖相结合为原则,不受政府各类行政功能区(如经开区、高新区)的划分限制。持证人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无论新址是否跨政府划定的各类功能区域,均应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从其规定,并在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暂不符合布局规划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安宁市行政辖区最小单元网格内的零售点实际数量大于或等于合理容量时不再设新的零售点。新办申请人应按本制度首先提出排队轮候申请,直至该最小单元网格内的零售点实际数量小于规划数时,再按照排队轮候的顺序依次提交新办申请。

  符合本规划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安宁市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经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 本规划由安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4年10月1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安烟规〔2024〕1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解读: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对《云南省安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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