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 告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的有关要求,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对2017年5月制定并实施的《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经2020年8月23日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议通过,现将修订情况予以公布。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主体
(一)明确了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作为《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责任主体。
(二)将原负责处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日常工作的“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修订为“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将原负责对积分制管理日常规范进行监督的“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办公室”修订为“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四)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增加了安宁市网吧协会职责:“安宁市网吧协会积极配合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进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工作”。
二、关于管理范围和对象
增加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全市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内容
(一)增加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二)进一步明确了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等级管理和动态管理要求:
第七条 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宁市网吧协会对经营单位的检查、监管、查处情况以及其他职能部门通报的案件情况,对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考核评级,综合评定等级,设总分值110分(其中附加分10分),划分为A等级(绿色)、B等级(黄色)、C等级(红色) 三个级别进行分级管理:
(一)A等级(绿色)级别:考核分值90分以上,属于正常监管的级别;
(二)B等级(黄色)级别:考核分值70以上、90分以下,属于加强监管的级别;
(三)C等级(红色)级别:考核分值70分以下,属于重点监控的级别。
(四)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等级管理实行积分制考核、动态升降级机制,根据所定级别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硬件设施符合规定,无安全隐患和违规问题,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经营户为A等级经营户;存在一般违规问题,对社会危害较轻或未造成危害后果,指出后能够及时整改,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检查工作的,综合得分在70分(含)至90分(不含)以下的经营户为B等级经营户;存在问题较多,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仍不改进,不及时整改,环境较差,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为C等级经营户。
第九条 根据积分分值,在日常监管中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被评为A等级的经营户,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管理部门正常巡查为辅;被评为B等级的经营户,以管理部门正常监管为主,专项巡查为辅;被评为C等级的场经营户,为管理部门重点监督对象(相关管理部门每周不少于一次以上的检查)。
第十条 对等级升降实行“直降不直升”的办法,即A等级能直接下降至C等级,C等级不能直接升至A等级。被评为B、C等等级经营户需升级的,其被评为B、C等级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季度。符合B等级经营户相关情形的,升级必须在等级评定一个季度后提出,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升级。对被评为A、B等级的经营户发现问题后,可不受时间限制进行降级。
(三)为减轻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担,将原来按“月”评定改为按”季“评定:
第六条 积分管理实行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以一个季度为周期进行核算公示。自开始实施积分管理每一个季度,由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安宁市网吧协会共同对照积分管理细则,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各经营户进行计分,计分结果通过互联网及粘贴公示进行公示,接受经营户、群众及服务对象监督。经营户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反映或申诉,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应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及时向经营户反馈,并通报。对已经确定等级的经营单位由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制作等级牌并悬挂在经营单位入口显著位置,供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增加了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 对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奖惩制度管理。
(一)对通过积分评定及行业自评评定为优秀(A等级)的经营单位纳入安宁市文化旅游市场鼓励激励经营单位名单,并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激励,在评优、评选先进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培训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全面减少和降低日常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优秀经营单位在安宁市文化惠民卷消费经营单位中给予大力扶持和宣推;对当年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被评定为A等级的经营单位在年底由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或上报安宁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物质或精神表彰奖励;
(二)对当年一次被评定为C等级的经营单位在当季度给予诫勉谈话;对当年连续二次被评定为C等级的经营单位在年底给予经营单位法人(含管理人员、员工)进行专项培训班,培训班所产生的费用由该经营单位自理;对当年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被评定为C等级的经营户在年底给予在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安宁电视台、今日安宁、魅力安宁、安宁微生活等媒体进行曝光并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五)增加了对监管单位工作人员监督内容
第十四条 监管单位工作人员在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特此公告。
附件:《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办法》
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积分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安文旅规〔2020〕1号
第一条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实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促进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从而实现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效监管,主动服务,良性互动,切实推动我市互联网上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结合安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类积分制管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实际、重在日常,因地制宜、分类管理,量化考评、动态调整,简便易行、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全市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第四条 安宁市文化和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依法处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负责对积分制管理日常规范进行监督,积极处理经营户反馈及申诉。
安宁市网吧协会积极配合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进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由基础分、奖励加分两部分构成,即最后积分=基础分+奖励加分,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一)基础分。基础分项目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主要考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要求。基础分分值100分,由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安宁市网吧协会负责考核,其中执法大队考核分值60分,网吧协会考核分值40分。
(二)奖励加分。奖励加分是引导各经营单位积极进取,争当先锋模范的激励机制。建立加分分值设定最高不超过10分。主要根据经营单位在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规行为或积极配合我局各项管理工作、长期守法经营等情况,设定加分范围和对应分值,由执法大队及网吧协会讨论确定。
(三)一票否决制。经查实,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及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积分为零。
第六条 积分管理实行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以一个季度为周期进行核算公示。自开始实施积分管理每一个季度,由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安宁市网吧协会共同对照积分管理细则,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各经营户进行计分,计分结果通过互联网及粘贴公示进行公示,接受经营户、群众及服务对象监督。经营户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反映或申诉,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应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及时向经营户反馈,并通报。对已经确定等级的经营单位由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制作等级牌并悬挂在经营单位入口显著位置,供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宁市网吧协会对经营单位的检查、监管、查处情况以及其他职能部门通报的案件情况,对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考核评级,综合评定等级,设总分值110分(其中附加分10分),划分为A等级(绿色)、B等级(黄色)、C等级(红色) 三个级别进行分级管理:
(一)A等级(绿色)级别:考核分值90分以上,属于正常监管的级别;
(二)B等级(黄色)级别:考核分值70以上、90分以下,属于加强监管的级别;
(三)C等级(红色)级别:考核分值70分以下,属于重点监控的级别。
(四)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等级管理实行积分制考核、动态升降级机制,根据所定级别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硬件设施符合规定,无安全隐患和违规问题,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经营户为A等级经营户;存在一般违规问题,对社会危害较轻或未造成危害后果,指出后能够及时整改,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检查工作的,综合得分在70分(含)至90分(不含)以下的经营户为B等级经营户;存在问题较多,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仍不改进,不及时整改,环境较差,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为C等级经营户。
第九条 根据积分分值,在日常监管中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被评为A等级的经营户,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管理部门正常巡查为辅;被评为B等级的经营户,以管理部门正常监管为主,专项巡查为辅;被评为C等级的场经营户,为管理部门重点监督对象(相关管理部门每周不少于一次以上的检查)。
第十条 对等级升降实行“直降不直升”的办法,即A等级能直接下降至C等级,C等级不能直接升至A等级。被评为B、C等等级经营户需升级的,其被评为B、C等级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季度。符合B等级经营户相关情形的,升级必须在等级评定一个季度后提出,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升级。对被评为A、B等级的经营户发现问题后,可不受时间限制进行降级。
第十一条 实行积分结果宣传曝光制度。根据积分情况,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结果公示榜”在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安宁电视台、今日安宁、魅力安宁、安宁微生活等媒体进行宣传曝光。
第十二条 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培训班对积分低于70分(不含)的C级经营户法人乃至全体工作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测试。
第十三条 对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奖惩制度管理。
(一)对通过积分评定及行业自评评定为优秀(A等级)的经营单位纳入安宁市文化旅游市场鼓励激励经营单位名单,并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激励,在评优、评选先进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培训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全面减少和降低日常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优秀经营单位在安宁市文化惠民卷消费经营单位中给予大力扶持和宣推;对当年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被评定为A等级的经营单位在年底由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或上报安宁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物质或精神表彰奖励;
(二)对当年一次被评定为C等级的经营单位在当季度给予诫勉谈话;对当年连续二次被评定为C等级的经营单位在年底给予经营单位法人(含管理人员、员工)进行专项培训班,培训班所产生的费用有该经营单位自理;对当年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被评定为C等级的经营户在年底给予在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安宁电视台、今日安宁、魅力安宁、安宁微生活等媒体进行曝光并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第十四条 监管单位工作人员在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谋取私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5年10月25日至。原《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附件
安宁市网吧行业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
序号 | 类别 | 计分单位 | 积分项目 | 分值 | 扣分事项及标准 | 计分 | 备注 |
1 | 基础分 (40分) | 安宁市网吧协会 | 门前三包 | 5分 | 门前绿化区内有垃圾、杂草、污水,发现一次扣1分 | ||
门前道路内有垃圾、烟头、污水,发现一次扣1分 | |||||||
门前楼道内有灰尘、垃圾、污物,发现一次扣1分 | |||||||
宣传画、广告语破损、污浊不堪,发现一次扣1分 | |||||||
2 | 室内卫生整洁 | 5分 | 经营区内地板上有垃圾,发现一次扣1分 | ||||
经营区内吊灯、饰品、间隔等有灰尘,发现一次扣1分 | |||||||
经营的电脑主机、机箱、键盘、台面等有灰尘及污物,发现一次扣1分 | |||||||
吧台、冷热饮制作间等物品无序摆放、凌乱不堪,发现一次扣1分 | |||||||
3 | 遵守协会章程 | 10分 | 未遵守协会章程,视违章情况予以相应扣分 | ||||
4 | 经营区严禁吸烟 | 10分 | 经营区内无或者少设置禁烟标志牌,发现一次扣1分 | ||||
地板上有烟头的,发现一次扣1分 | |||||||
电脑操作台上设置烟灰缸、火机及顾客放置烟盒的,发现一次扣1分 | |||||||
经营区内没有设置吸烟区的,发现一次扣1分 | |||||||
吸烟区的烟灰缸内有超过3个烟头的,发现一次扣1分 | |||||||
5 | 主动参与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活动 | 10分 | 无文明、卫生城市创建的宣传画册,发现一次扣1分 | ||||
本店员工对安宁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城市的知晓率达不到100%的,发现一次扣1分 | |||||||
本店员工没有佩戴志愿者或文明劝导员袖标并没有认真履行志愿者、文明劝导员职责,店内消费的顾客有不文明行为(公众场合抽烟、大声喧哗、随地吐痰、衣衫不整等)的,发现一次扣1分 | |||||||
本店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不知晓、不学习、不主动宣传、执行文明、卫生城市创建活动的,发现一次扣5分 | |||||||
序号 | 类别 | 计分单位 | 积分项目 | 分值 | 扣分事项及标准 | 计分 | 备注 |
6 | 基础分(60分) | 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经营与管理 | 30分 | 经营场所未按要求悬挂有关证照的(含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许可证、健康证、网络文化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少挂一份扣1分。 | ||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未经过原审核机关同意 ,发现查实一次扣3分。 |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发现查实一次扣3分。 | |||||||
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发现查实一次扣1分。 | |||||||
未在醒目位置悬挂(摆放)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发现查实一次扣2分。 |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发现查实一次扣1分。 |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发现查实一次扣1分。 |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发现查实一次扣3分。 | |||||||
7 | 登记并保存 相关有效信息 | 30分 | 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发现查实一次扣1分。 |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发现查实一次扣3分。 |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发现查实一次按如下细节扣分。 登记人数占上机人数的80%以上的,发现并查实一次扣1分; 登记人数占上机人数的50%—80%之间的,发现并查实一次扣2分; 登记人数占上机人数的50%以下的,发现并查实一次扣3分; 1—3天没有登记上机人数的,发现并查实一次扣4分; 4—10天没有登记上机人数的,发现并查实一次扣5分; 10天以上没有登记上机人数的,发现并查实一次扣20分。 | |||||||
序号 | 类别 | 计分单位 | 积分项目 | 分值 | 扣分事项及标准 | 计分 | 备注 |
8 | 奖励 加分 | 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0分 | 获得省、昆明市、安宁市级优秀、先进称号的分别加分8分、6分、4分。 | |||
一个季度以来,在各监督部门检查中未发现违规、扣分事项加2分 | |||||||
一个季度以来,员工中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社会正能量行为的每次加2分。 | |||||||
协助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规经营行为的,每案加2分 | |||||||
积极主动组织员工参与义务献血、扶贫、帮扶等社会公益活动的,每人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 |||||||
9 | 一票 否决 | 积分为0 | 网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积分为0,直接定为C等级(红色)级别,实行一票否决: 1.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赌黄”行为或者为进入场所的人员实施“毒赌黄”行为提供条件,被公安部门查处并以文件形式通报的; 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3.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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