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安文旅规〔2020〕1 号),以下简称《积分制管理办法》已按有关要求公开和公示,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及依据
2017年5月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名称冠以“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故《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即将到期届满。
结合当前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展现状以及2019年安宁市机构改革后文化和旅游局的主体变更等情况,2017年所制定的《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已存在滞后性、内容不完善及制定主体、管理主体不适格等问题,因此推动《积分制管理办法》的修订,有利于对此行业的规范管理。
二、规范性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主体
1、明确了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作为《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责任主体。
2、将原负责处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日常工作的“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修订为“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将原负责对积分制管理日常规范进行监督的“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办公室”修订为“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4、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增加了安宁市网吧协会职责:“安宁市网吧协会积极配合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进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工作”。
(二)管理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全市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三)具体条文修订内容
1、增加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2、明确了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等级管理和动态管理要求: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宁市网吧协会对经营单位的检查、监管、查处情况以及其他职能部门通报的案件情况,对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考核评级,综合评定等级,设总分值110分(其中附加分10分),划分为A等级(绿色)、B等级(黄色)、C等级(红色) 三个级别进行分级管理。
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等级管理实行积分制考核、动态升降级机制,根据所定级别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并根据积分分值,在日常监管中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对等级升降实行“直降不直升”的办法。
3、为减轻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担,将原来按“月”评定改为按”季“评定: 积分管理实行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以一个季度为周期进行核算公示。
4、增加了奖惩制度,对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奖惩制度管理。
5、增加了对监管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内容
监管单位工作人员在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 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2020年6月初,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联合安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及安宁市网吧协会对2017年所制定的《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以来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和分析,同时,根据机构改革后各相关单位的情况以及当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需要,对2017年所制定的《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完善。2020年8月23日新修订的《积分管理制办法》提交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议研究,经过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议讨论和研究,一致认为新修订的《积分管理制办法》较为规范,内容较为详实,同意予以通过,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对《积分管理制办法》进行了修订后公布实施。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2020年9月24日,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在省政府指定的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网站上公示、公布了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告、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安文旅规﹝2020﹞1号)的通知,同日,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还将《安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分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安文旅规﹝2020﹞1号)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公示和广泛宣传。
四、 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9月24日,施行日期是2020年10月26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5日。
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9月25日
相关文件:安文旅规[2020]1号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网吧实行积分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