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发改价格〔2019〕625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发改价格〔2024〕480号)文件精神,结合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安宁市农林水利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经营的车木河水库和月子庄水库2021年至2024年6月(三年半)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监审结果,并经安宁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安宁市城市供水(含污水处理费)到户价格调整如下:
一、安宁市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标准
安宁市城市供水(含污水处理价格)综合平均价格由 3.92元/m³调整为4.06元/m³,其中:自来水综合平均价格由2.75元/m³调整为2.89元/m³,污水处理综合价格不变,仍执行综合平均价格1.17元/m³(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价格为0.95元/m³,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价格为1.40元/m³)。调整后的各类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详见附表1。
二、关于水资源税收费标准
水资源税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云财规〔2024〕18号)文件执行,本次成本监审对象是车木河水库和月子庄水库,水资源税按照从江河取用水0.2元/m³执行。
三、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凭安宁市民政部门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0m³以内(含10m³)的,按2.00元/m³(含原水费、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执行,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10m³以上的部分按新调整的价格3.29元/m³(含原水费、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执行。对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免收水费。
四、关于阶梯式水价和超计划用水加价
根据《国家发改委 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格〔2013〕75号)的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实施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
(一)阶梯式水价:在城市供水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用户,每户居民月实际用水量在10m³以内(含10m³)的,按3.29元/m³(含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价格执行;每户居民月实际用水量超过10m³以上的,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计算基数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实行阶梯式水价,即:用水量超过10m³至15m³(含15 m³)的部分,加价50%收取水费,用水量超过15 m³以上的部分,加价100%收取水费。
(二)超计划用水加价: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根据市节水办核定用水计划定额,超计划(定额)20%(含20%)以内的,超过部分按新调整的类别用水价格1倍加收水费(计算基数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超计划(定额)20%以上至30%(含30%)的部分按新调整的类别用水价格2倍加收水费(计算基数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超计划(定额)30%以上的部分按新调整的类别用水价格3倍加收水费(计算基数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阶梯式水价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取标准详见附表2。
五、运用价格杠杆加强对地下水开采的调控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和《云南省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关于运用价格杠杆加强对城市地下水开采的调控,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冷水水资源税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平均水价,地热水税费合计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平均水价的2倍的规定,为保障安宁温泉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温泉地热水资源,优化配置地热水资源、节约使用地热水、提高地热水使用效率,由安宁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供相关企业用于商业经营(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地热水价格按14.20元/m³执行(含污水处理费1.40元/m³);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执行19.20元/m³执行(含污水处理费1.40元/m³)。对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施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政策。温泉集镇居民生活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产生的污水已接入安宁市城市截污管网,温泉集镇其他自采地下热水的单位(或个人),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地热水按 0.95元/m³收取,非居民生活用地热水和特种行业用地热水按 1.40元/m³收取)。
六、污水处理费管理
污水处理费由安宁市水务局委托相关单位收取并进行管理,按规定上缴安宁市财政。
七、价格执行范围
按照同网同价的原则,安宁市城市供水管网供水范围内的职教园区、太平新城的供水价格与安宁主城区同价执行;按照同城同价的原则,昆钢供水价格参照安宁市城市供水价格执行。
八、其他
《安宁市城市供水(含污水处理费)到户价格标准(2026年修订)》由安宁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由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安宁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价格实行动态管理,随国家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昆明市政策变化及安宁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此次价格调整自网上2026年7月1日公布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自2026年8月1日至2031年7月31日止。原《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安宁市城市供水(含污水处理费)到户价格的通知》(安发改规〔2020〕1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安宁市城市供水(含污水处理)到户收费标
2. 居民阶梯水价及非居民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取标准
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表 1
安宁市城市供水(含污水处理)到户价格收取标准
附表 2
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取标准
政策解读:《安宁市城市供水(含污水处理费)到户价格标准(2026修订)》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