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城市供水(含污水处理费)到户价格标准(2026修订)》政策解读
一、文件基础信息
1.文件核心要素
发文单位: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文号:安发改发〔2026〕24号
印发日期:2026年6月25日
生效时间:2026年8月1日,有效期5年(至 2031年7月 31日)
新旧衔接:原《安发改规〔2020〕1号》同步废止
调价依据:省市绿色发展价格政策,结合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安宁市农林水利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经营的车木河水库和月子庄水库2021年至2024年6月(三年半)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监审结果。
2.整体调价总览
全市供水综合均价由3.92元/m³上调至4.06元/m³,自来水均价:2.75元/m³上调至2.89元/m³(上涨部分为供水成本中的原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均价:保持1.17元/m³ 不变
统一固定规费:水资源税统一 0.2元/m³(江河取水标准)
三、居民阶梯水价政策
仅对自来水基础价阶梯加价,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固定不变,按月累计核算。(单位元/m³)
四、非居民、特种行业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统一规则
由市节水办核定月度用水定额;加价仅针对自来水基数,污水费、水资源税不翻倍。(单位元/m³)
六、温泉地热水专项管控价格(地下水调控)
为保护地热资源,单独定价,同步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旅投公司供应商业经营地热水:14.20元/m³(含污水费1.4 元);
温泉特种行业地热水:19.20元 /m³(含污水费1.4元);
自采地下热水污水费标准:居民0.95元/m³;非居民/特种 1.40元/m³。
七、污水处理费管理规定
征收主体:安宁市水务局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资金管理:收取费用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款专用;
收费区分:居民污水费0.95元/m³,经营、特种行业统一 1.40元/m³。
八、监管与动态调整
执行单位:安宁市水务局负责落地实施;
监督解释:安宁市发改局为本文件解释、监管单位;
动态调价机制:后期随国家、省市政策、供水成本变动,可重新修订水价标准。
相关文件:关于调整安宁市城市供水(含污水处理费)到户价格标准(2026年修订)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