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和《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云南省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发改价格〔2019〕625号)的要求,安宁市人民政府以安政复〔2019〕110号《关于调整安宁市污水处理费价格的批复》批准我市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方案,因此现将安宁市城市供水(含污水费)到户价格调整如下:
一、安宁市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标准
安宁市城市供水(含污水处理价格)综合平均价格由3.67元/m³调整为3.92元/m³,其中:自来水综合价格为2.75元/m³(含水资源费0.25元/m³和原水价格0.14元/m³),污水处理综合价格由0.92元/m³调整为1.17元/m³(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价格由0.80元/m³调整为0.95元/m³,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价格由1.20元/m³调整为1.40元/m³),调整后的各类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详见附件1。
二、关于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照《安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请示的批复》(安政复〔2014〕22号)和《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执行。
三、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凭安宁市民政部门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0m³以内(含10m³)的,按2.00元/m³(含原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执行,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10m³以上的部分按新调整的价格3.15元/m³(含原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执行。对城市供水范围内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水费。
四、关于阶梯式水价和超计划用水加价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格〔2013〕75号)的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实施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
(一)阶梯式水价:在城市供水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用户,每户居民月实际用水量在10 m³以内(含10m³)的,按3.15元/m³(含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价格执行;每户居民月实际用水量超过10m³以上的,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计算基数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实行阶梯式水价,即:用水量超过10m³至15m³(含15 m³)的部分,加价50%收取水费,用水量超过15 m³以上的部分,加价100%收取水费。
(二)超计划用水加价: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根据市节水办核定用水计划定额,超计划(定额)20%(含20%)以内的,超过部分按新调整的类别用水价格1倍加收水费(计算基数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超计划(定额)20%以上至30%(含30%)的部分按新调整的类别用水价格2倍加收水费(计算基数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超计划(定额)30%以上的部分按新调整的类别用水价格3倍加收水费(计算基数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阶梯式水价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取标准详见附件2)。
五、运用价格杠杆加强对地下水开采的调控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和《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关于运用价格杠杆加强对城市地下水开采的调控,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平均水价,地热水税费合计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平均水价的2倍的规定,为保障安宁温泉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温泉地热水资源,优化配置地热水资源、节约使用地热水、提高地热水使用效率,由安宁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供相关企业用于商业经营(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地热水价格按14.2元/m³执行(含污水处理费1.40元/m³);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执行19.20元/m³执行(含污水处理费1.40元/m³)。对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施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政策。温泉集镇居民生活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产生的污水已接入安宁市城市截污管网,温泉集镇其他自采地下热水的单位(或个人),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地热水按0.95元/m³收取,非居民生活用地热水和特种行业用地热水按1.40元/m³收取)。
六、污水处理费管理
污水处理费由安宁市水务局委托相关单位收取并进行管理,按规定上缴安宁市财政。
七、价格执行范围
价格执行范围:按照同网同价的原则,安宁市城市供水管网供水范围内的职教园区、太平新城的供水价格与安宁主城区同价执行;按照同城同价的原则,昆钢供水价格参照安宁市城市供水价格执行。
八、其他
《安宁市城市供水(含污水处理费)到户价格方案》由安宁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安宁市城市供水(含污水处理费)到户价格方案》由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公布后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自2020年12月6日至2025年12月6日止;
(四)安宁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价格实行动态管理,随国家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昆明市政策变化及安宁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原《安宁市城市供水(含污水处理费)到户价格调整方案》2014年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第1号公告(安府登4号)同时废止。
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