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评定和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14 11:34 浏览次数: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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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和鼓励农民创业就业,拓宽增收渠道。依据安政发〔2006〕11号文件《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近几年农业产业化工作实践和今后发展方向,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农业龙头企业的条件

1、在安宁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成熟的产品和稳定的市场,依法纳税,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农产品购销关系,吸纳一定数量农村剩余劳力,有辐射带动农户增收作用的种植、养殖、加工、贮运、营销、中介等经济组织。

2、在农产品收购过程中能及时足额兑付农户收购款。

3、诚信经营,有品牌,有发展潜力。

4、为基地农户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符合以上四项条件收购农民初级产品种植业扣除50%的生产成本,养殖业按代养费扣除30%生产成本计算:

(1)带动当地农民实现年净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方可申报评定安宁市农业龙头企业;

(2)带动当地农民实现年净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方可推荐申报昆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3)带动当地农民实现年净收入300万及以上的企业方可推荐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4)带动当地农民实现年净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方可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安宁市级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安宁本地农民实现年净收入50万元以上的,方可申报评定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1、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城镇居民,并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2、以农林业经营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3、经营期限较长,耕地、农用土地租赁流转时间5年以上,林地和荒地租赁流转时间15年以上。

4、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活动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经营效益较好。

5、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6、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1)种植类家庭农场:集中连片种植果蔬、花木、香料、中草药和绿化苗木等精细作物为主的在100亩以上,经济林果种植达100亩以上;设施投入100万元以上,经营总产值(收入)达100万元以上。

(2)养殖类家庭农场:要符合《畜牧养殖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固定的场房和厂区围栏、消毒池,畜禽饲养、排污等配套设施齐全,做到达标排放或生态利用,动物疫病防控防治和抗灾能力较强;在我市禁养区和控制区以外的养殖场,年生猪出栏500头以上,产值50万元以上;年种猪产值50万元以上;家禽出栏10000只以上,产值30万元以上;其他养殖业年产值30万元以上。   

(3)种养综合类家庭农场: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达100亩以上,种植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综合生产经营,功能分区明显,但主业突出,主业规模和产品出产量不低于种植型、养殖型家庭农场产业规模标准的下限。

(4)休闲观光类家庭农场:大力发展从事农事体验、农产品采摘、农耕文化、科技示范、度假娱乐等休闲观光类家庭农场。年经营总产值(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二、评定程序

(一)农业龙头企业由企业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的性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企业的主导产品和生产规模、与本市农户签订的农产品产销合同或协议、对农民收入的贡献、发展计划等有关情况,经街道批准后报市农业产业办。由市农业产业办组织领导和专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市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认定。

(二)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各协会、合作社向市农业产业办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市农业产业办组织审核,提交安宁市农业结构调整产业经营领导小组审定。

(三)示范性家庭农场向街道提出申请,报市农业产业办组织申述后,安宁市农业结构调整产业经营领导小组审定。

(四)“三品一标”认定的,市财政予以省、昆明市等额奖励。

(五)晋升昆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晋升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晋升国家级农业龙头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管理措施

(一)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市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对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和年终向市农业产业办上报生产经营情况,按期填报生产经营情况的相关报表,按受检查指导。每年由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对产品有市场、经营状况好、效益明显、带动农户多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在考核中条件不具备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二)检查监测运营情况

市农业产业办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经营情况、带动农户情况、财政的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带动农民增收绩效和项目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年终进行考评

市农业产业办年终组织对申报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单位经营状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评价意见,上报市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作为评审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的依据。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