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所需材料、不予申请情况

发布时间:2018-01-08 11:30 浏览次数: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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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需材料

1. 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向居住证上登记地址所属社区申请(申请表在社区、村委会领取)。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非安宁户籍同时提供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

3.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查询证明材料(由安宁、昆钢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5.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材料(从业人员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业人员收入证明由社区(村委会)出具;离退休人员工资收入证明由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社会保障部门不能出具的再由原工作单位出具)。

6. 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安宁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城务工的满一年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近期完税票据;安宁户籍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书、退休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有无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材料。

7. 申请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1.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 安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3. 非安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二、申请人在安宁的房产方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2.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或者单身人士

3. 离婚前有住房,离婚3年以后无住房人员

4. 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自建房、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房)。

三、就业及人均月收入

属进城务工人员,有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过的《劳动合同书》并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近期完税票据;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书、退休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有无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材料。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月。

四、社会保险经

安宁户籍的申请人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安宁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安宁公共租赁住房不予申请的情况

1. 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

2. 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房产行为的;

3.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分配、廉租住房补贴的;

4. 按房改政策已领取住房补贴或已享受实物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的;

5. 在安宁市有私有产权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

6. 离婚前有住房,离婚3年内无住房的;

7. 患有精神病的;

8. 无租金支付能力的;

9. 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无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的;

10. 人均月收入高于2975/月;

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