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 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6 09:52 浏览次数:55
字号:[ ]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安宁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安宁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规范、有序、高效、安全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云南省农业厅、财政厅《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全市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农机装备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使用,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不断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民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和资金使用

实施范围为全市9个街道办事处。补贴资金规模为当年省农业厅、财政厅下达资金和上年度结转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本年度使用,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农业局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同级保障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任务,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安宁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实用新技术示范引进及新机具的购置补贴,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及标准参照本实施方案实行。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确定15大类34 个小类79个品目作为《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l),所有品目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粮食烘干、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补贴机具必须是纳入云南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显著部位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金属铭牌。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省农业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投档,投档具体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情况,省农业厅可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新产品试点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补贴范围保持大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对经过新产品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品目,可依程序按年度纳入补贴范围。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本市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产品在全省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额由省农业厅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测算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同档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的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或市场调查测算,探索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的机具品目,应降低补贴标准。具体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情况另行公告。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各地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我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省农业厅、财政厅视实际情况对补贴额进行优化调整。

五、操作程序

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的原则进行。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自主向街道农业(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银行开户信息、购机发票等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同一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50万元的须报昆明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积极探索利用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实行网上补贴申请试点。

街道农业(农机)部门或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和购机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市、街道农业(农机)部门按要求完善相关信息后存档。

(三)补贴机具核验

购机者携带机具到街道农业(农机)部门申请核实,先申请核实先补贴,后申请核实后补贴,直至补贴指标用完为止,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机)部门现场进行核实。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强化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可采取报名登记、滚动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可控制地使用好补贴资金。购机者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核实部门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现场核实机具、发票和相关资料,进行购机者、机具、核实人三合影,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喷涂年度补贴标志或打上年度钢印,以区别年度和非补贴机具。实行牌照管理的机具及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核实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四)补贴兑付

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机)部门于每月月底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三合影图片、购机发票复印件、一折通或其它银行账号复印件等报市购机办汇总。市购机办5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购机补贴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规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资料,编制《20   年安宁市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附件2)和公示表,于次月上旬在市农业局、街道办事处及其农业(农机)部门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市购机办于每月中旬向市财政局报送上月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和《20   年安宁市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于每月下旬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补贴对象一折通或其它银行账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市农业局、财政局局长、市纪委驻水务局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市公安、纪检、财政、农业、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安宁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全市农机购置补贴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抓好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

市农业局、财政局是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验、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要规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资料。要进一步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逐级报告。同时,强化市农业局、财政局内部约束机制,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行政一把手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街道办事处所管辖的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购机申请登记手续及补贴机具核实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对农机补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审计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和检查工作,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套购、虚假购机等不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补贴经销商的监管。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

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和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规范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资金兑付等工作,有条件地区要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验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按下一个年度政策优先补贴,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加强对大中型机具、设施设备的核验和管理工作,重点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加强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告知书、挂图等形式全面宣传补贴政策,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进一步完善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市农业局全面全程公开实施方案、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额一览表、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补贴操作流程、投诉举报咨询方式、违规查处情况等信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贴过程信息公开、操作阳光、公平公正。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并确保畅通,安排专人受理举报。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农业局以公告的形式将年度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附件3)和落实情况在当市政府网站和农业局网站(页、专栏)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购机者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要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督导检查。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加强管理。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具体制定处理细则,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各地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五)注重绩效,强化考评。

严格按照农业部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把延伸绩效管理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贯穿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强化政策实施过程监督和绩效考评工作,加强考评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七、其他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工作计划,紧密配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市购机办。

市农业局、财政局于每年12月5日前,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昆明市农业局、财政局。

市农业局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0871-68699171

举报投诉:0871-68694126

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871-68696354

市纪委驻水务局纪检组电话:0871-68682575


附件1

2018-2020年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4个小类79个品目)

 

1. 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1.2.2灭茬机

2. 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根茎作物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2.1.5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3.3甘蔗种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3. 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含甘蔗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 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甘蔗收获机

4.5.3甘蔗割铺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割草机

4.6.2打(压)捆机

4.6.3圆草捆包膜机

4.6.4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4.7.2高秆作物割晒机

5. 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3茶叶加工机械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烘)干机

6.3.4茶叶筛选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玉米剥皮机

6.4.2干坚果脱壳机

7. 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 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

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

消毒设备等)

9. 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饲料(草)粉碎机

9.1.5饲料混合机

9.1.6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喂料机

9.2.2送料机

9.2.3清粪机

9.2.4粪污固液分离机

10. 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1. 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2.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3. 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4. 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 其他机械

15.1 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5.2.3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