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村(社区)安全专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安宁市村(社区)安全专干管理办法》已经市六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安宁市村(社区)安全专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宁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规范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村(社区)居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简称村(社区)安全专干)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原则,各村(社区)安全专干负责协助各街道办事处、街道安监站履行所在村(社区)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 人员设置
第四条 全市各村(社区)根据所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1至2名专职或兼职村(社区)安全专干,主要承担村(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宣传、信息报送工作。监管任务较重的街道村(社区)要适当增配专(兼)职安全专干。
第五条 村(社区)安全专干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二)熟悉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
(三)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培训合格;
(四)能胜任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五)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坚持原则,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能依照本办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六条 村(社区)安全专干在各村(社区)、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做好本村(社区)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受各街道安监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村(社区)安全专干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时完成村(社区)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收集、统计、报送各类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二)对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巡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应依法依规予以劝阻,并立即向所在街道安监站或上级部门报告,实时将巡查情况记录在案。
(三)向村(社区)群众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及时向所在街道安监站或上级部门报告村(社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积极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五)了解掌握所在村(社区)安全生产状况,做好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值班值守工作。
(六)按时参加村(社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时汇报和反映村(社区)安全生产情况。
(七)积极参与处理所在村(社区)安全生产领域的矛盾纠纷调处、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工作。
(八)做好上级安排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村(社区)安全专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当地“村规民约”等规定,在所属村(社区)范围内享有以下职权:
(一)村(社区)安全专干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有权对所在村(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巡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配合。安全巡查过程中,应保守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干扰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村(社区)安全专干对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有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权利。
(三)村(社区)安全专干可结合所在村(社区)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四)村(社区)安全专干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实施打击报复。
第四章 台账登记
第九条 村(社区)安全专干负责所在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台账和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日常需要建立的台账和档案具体有:
(一)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台账。包括:村(社区)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含小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所属行业、职工人数等信息。
(二)村(社区)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台账。包括:安全生产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安全隐患描述、报告部门、报告时间、报告人、接报人等信息。
(三)村(社区)安全生产会议(活动)记录台账。包括:安全生产会议(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图片资料等信息。
(四)村(社区)安全生产隐患巡查台账。包括:被巡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存在问题、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信息。
(五)村(社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台账。包括: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活动方案;村(社区)干部、安全专干、其他工作人员、居民群众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资料;“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资料;安全生产履职尽责警示教育活动资料;其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相关资料。
(六)村(社区)安全生产其他综合性文档台账。包括: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兼)职安全专干配备情况及花名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分工;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制度;印发的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计划、总结、工作简报等资料。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村(社区)安全专干每年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村(社区)安全专干教育培训工作。村(社区)安全专干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教育培训费用列入安宁市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村(社区)安全专干培训的基本内容有: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四)安全隐患与重大危险源识别。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及防护基本知识。
(七)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其他知识。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工作
第十四条 各村(社区)安全专干年度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送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社区)安全专干考核工作。由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安监站站长任副组长,安监站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组员的考核组,以听取汇报、查台账和实地检查等形式对各村(社区)安全专干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市安委办。
第十六条 村(社区)安全专干履职、考核情况纳入市安委办对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村(社区)安全专干岗位补贴纳入安宁市财政预算;每年末由安宁市财政局拨付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街道目标考核情况,拨付给各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 村(社区)安全专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安全专干资格处理:
(一)不依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章情况的。
(三)滥用职权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四)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