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3年5月30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和货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安宁实际,制定《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补助)并给予土地、财税、信贷等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按低于市场价的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安宁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含政府统建和企业自建公共租赁房)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的配套政策。
市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民政局、人社局,市总工会、残联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政企共建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市监察局:负责对分配工作的全程监督;
(二)市发改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
(三)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房建设所有资金运作和租赁住房
租金的监管;
(四)市公安局: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家庭人员户籍车辆情况审查;
(五)市工商局:负责对申报人员有关工商登记的审核;
(六)市地务局:负责对申报人员税收繳纳的审核;
(七)市民政局:负责对申报人员家庭的家庭收入、经济状况进行核实;
(八)市人社局: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情况的核实;
(九)市总工会:负责对下岗或困难职工的经济状况、家庭人口情况的核实;
(十)市残联:负责对残疾人证等级认定证的核实;
(十ー)政企共建单位:负责本企业政企共建保障房的建设、分配及管理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不得同时在两地申请或重复申请;
(二)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财产的具体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由市住建局会同市民政局、统计局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在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
(二)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未享受实物配租的;
(三)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或常住人口户籍,并在当地工作满一年以上(含年),并交纳社会保险的;
(四)离婚前有住房,离婚3年以后无住房人员;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房产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安宁市户籍的;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分配的;
(四)按房改政策已领取住房补贴或已享受实物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的;
(五)离婚前有住房,离婚3年内无住房的;
(六)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向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或昆明市居住证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共同申请入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无房或住房困难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或社区出具住房困难或无房情况证明,并经市住建局查询出具相关无房证明。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按轮候顺序分配。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社区居委会应予以受理同时在20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工作,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或电话(有记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报市住建局复审。
(三)复审.市住建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对复审不合格的书面或电话(有记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市住建局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安宁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申请人及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或电话(有记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住建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通过电视、信息网和报刊适时公布。
(五)签订租赁协议。根据轮候顺序分配公租房,由公租房管理部门与承租户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协议期限为1年,并将协议文本报安宁市住建局备案,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布。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
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九条 租金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发改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统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65%,综合贷款利息、维护费用、不同地段、房屋类别、建设成本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制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三)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修理。
(四)对承租人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经三次电话通知、次书面告知,在30个工作日内交清,否则按租赁合同清退出公租房。
第十条 房屋管理
(一)公共租货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归缴由当地财政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续租规定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2个月前重新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审查合格的,可以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应当由产权单位选聘或组建有资质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由市发改局负责核定
第十三条 承租人在承租住房期间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8平方米或在租赁期内超过
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哲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涉及的申请人、共有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出借、转租、调换、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拖欠租金或物业服务费,逾期超过6个月的;
(五)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或者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前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
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运营等情况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租赁、退出和违法违约情况等相关信息。
(一)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市住建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三)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辖区内企业自建公租房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