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局属相关站所、科室: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处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的通知》农机处便函〔2018〕4号等文件的精神要求,规范我市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现结合我市补贴政策及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宁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试行)》,制定之日立即生效,请严格按照执行。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15日
安宁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
(试行)
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是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发挥的关键举措。为指导全市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规定,制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核验内容
补贴机具核验是指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及各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机)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验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市级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街道农机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机具核验。
1、重点机具核验。
(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等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对牌证管理机具,由街道农业(农机)部门结合牌证登记业务负责核验实机,同时街道农业(农机)核验人员、购机者、机具三者做人机合影,合影电子档需发送给市农业(农机)部门核验存档。购机者办理补贴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补贴管理系统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2)微灌设备、保鲜储藏设备、果蔬烘干设备、色选机等安装类农业机械。安装前先到市农业(农机)部门报备;安装前要对安装现场设定标志性参照物的空场地进行留影取证,安装后要在同一参照物下由核验人员、购机者、机具三者做人机合影,实行先安装后实地验收;单机补贴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机具,都须实机核验,提供核验人员、购机者及机具的人机合影;照片需打印成纸质资料交由市农业(农机)部门核验存档。
(3)涉及报废更新补贴的机具、机库等项目类农业机械核验,按相关文件执行。
(4)加强对补贴额较高、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重点机具需要逐台进行核验,重点机具核验须在补贴资金结算前开展。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实际机型机款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报备机型机款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2、非重点机具核验。
除重点机具外,其它补贴机具为非重点机具,市农业(农机)部门结合实际,在补贴资金结算前或结算后,按照现场核查和电话核查结合,合计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验,现场核验需达5%以上,核验内容等同重点机具。
核验人员要严格遵循“谁核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见人、见机、见发票”及购机人、核实人、机具“三合影”,并一视同仁,不得优亲厚友,严把机具核验关。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四)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有条件的乡镇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二)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三)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事项,及时报请市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四)严格监督管理。市级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街道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