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农通〔2020〕12号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昆明市2020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5 10:00 浏览次数: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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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相关养殖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202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以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云农牧〔2020〕2号)相关要求,结合安宁市实际,现将《昆明市2020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25日

昆明市2020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0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全市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性农产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贯彻落实国家202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云农牧[2020]2号)相关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或适时免疫。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分别于3月30日和9月30日前完成;动物防疫整村推进工作覆盖率达100%;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指导意见执行。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进行0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所有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我市属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县(市、区)应执行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 +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见附件6)。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辖区内强制免疫病种的具体实施方案;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调拨、保存、使用、监管和效果评价;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以及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县(市、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继续深入开展动物防疫整村推进工作,积极探索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模式。

(二)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和免疫操作技术。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县市区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同时,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监督管理、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三)健全完善养殖档案。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量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强化免疫信息报送。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将免疫信息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对免疫失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五)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力争在2020年实现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市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六)及时开展效果评价。各县(市、区)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

(一)强化责任制落实。要针对免疫工作,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免疫效果监测。各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监督管理、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要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饲养场(养殖小区)、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省、市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强化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强化督促检查指导。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工作组随机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到位。


附件:1.猪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3.牛羊口蹄疫免疫方案

4.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5.主要常规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6.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附件1:猪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一、疫苗种类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猪瘟脾淋活疫苗、猪瘟传代细胞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

二、免疫范围

对辖区内所有存栏生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结合当地实际防控需要进行全面免疫。

三、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生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

3.补充免疫

对用于近期屠宰以外的生猪、新补栏和漏免生猪进行及时补充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1.散养户

采用生猪“321”免疫新技术”进行免疫,即在生猪颈部一侧注射口蹄疫疫苗1.2头份(灭活疫苗和合成肽疫苗均可),同时用猪瘟稀释液对猪瘟脾淋活疫苗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混合稀释,确保混合后的稀释液中每毫升同时含1头份的猪瘟活疫苗和1头份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将稀释好的混合液在猪另一侧颈部注射1.2头份。

2.规模养殖场

按免疫程序自行分病种进行免疫。商品猪可结合本场免疫程序参考“321”免疫新技术进行免疫。

六、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均采用ELISA试验方法监测。

2.免疫效果判定

免疫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群体合格。

七、“321”免疫技术注意事项

1.确保准确的疫苗配比稀释和注射剂量的准确,不可超量免疫;

2.口蹄疫灭活疫苗、稀释液使用前须恢复常温后使用;

3.免疫后35—40天进行三种疫苗免疫效果价。

4.种公猪免疫后需停止供精10天,再次供精前采集1次精液无害化处理后可正常供精。


附件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 Re-12株,H7N9 H7-Re-2株),包括鸡胚源和细胞源疫苗。

二、免疫范围

辖区内所有鸡、鸭、鹅,以及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和珍禽等。

三、推荐免疫程序

对蛋鸡、种鸡、蛋鸭、种鸭、蛋鹅、种鹅以及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鸡实行两次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

对生长期少于70天的肉禽进行一次免疫。

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珍禽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对蛋鸡、种鸡,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对鸭鹅,疫苗免疫接种剂量为,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毫升;5周龄以上鸭,每只1毫升;5周龄以上鹅,每只1.5毫升。

四、紧急免疫

发生家禽疫情、人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禽群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沿线纵深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五、免疫效果评估

1.检测方法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血凝及血凝抑制试验(HA-HI)监测免疫效果。

2.免疫效果判定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牛羊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疫苗种类

牛:O型-A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

羊: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O型-A型口蹄疫二价灭活苗

二、免疫范围

对辖区内所有牛、羊、养殖鹿进行0型口蹄疫免疫。

对辖区内所有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普洱市、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等边境州市对辖区内所有羊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其余各州市可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三、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养殖场和种畜场

牛羊规模养殖场、种畜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羔羊:28~35日龄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牛羊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牛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及时进行补免、加强免。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进行适时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牛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沿线纵深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牛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牛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牛羊免疫21天后,进行ELISA免疫抗体监测。

2.免疫效果判定

免疫抗体ELISA检测阳性为合格。

存栏牛羊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为群体合格。


附件4: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一、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二、免疫范围

各州市辖区内所有羊

三、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养殖场和种畜场

种公羊、种母羊(空怀)、育肥羊、羔羊(1月龄以上)集中免疫一次,后期结合群体免疫抗体监测情况进行及时补免。怀孕母羊可于怀孕前期1—3个月内免疫或生产后进行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对所有种公羊、种母羊(空怀)、育肥羊、羔羊(1月龄以上)进行集中免疫,并及时进行补免、加强免。怀孕母羊可于怀孕前期1—3个月内免疫或生产后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疫区内的羊确认病原学阴性时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沿线纵深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疫苗稀释后须40分种内用完,稀释一瓶用一瓶。

六、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免疫21天后,进行ELISA免疫抗体监测。

2.免疫效果判定

存栏羊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为群体合格。


附件5:主要常规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一、新城疫

1.规模场和种禽场

规模养殖场和种禽场按免疫程序进行新城疫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鸡进行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只可以不强化免疫。

4.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使用。

二、狂犬病

1.免疫程序: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2.免疫方法:按疫苗说明书规定进行操作。

三、炭疽

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附件6: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 Re-12 株+H7N9 H7-Re-2 株);

2.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1 Re -11 株+ Re-12 株+H7N9 H7-Re-2 株);

3.重组禽流感病毒(H5+ H7)三价灭活疫苗(H5N2 rSD57株+rFJ56 株,H7N9 rGD76 株)。

二、口蹄疫

1.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

2.口蹄疫0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4.口蹄疫0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5.口蹄疫0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