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义务
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安宁市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安宁市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省、昆明市控辍保学工作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市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强化政府行为,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依规治教,不断完善控辍保学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巩固率达到目标要求,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为广大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公平有质量的教育。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以建档立卡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等贫困人口和残疾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为重点,依法保证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整、公平、有质量的义务教育,确保全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以上,适龄少年入学率达98%以上,小学无辍学学生,初中阶段辍学率控制在0.8%以内,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5%以上,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95%以上。
三、组织机构
建立安宁市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制定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控辍保学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召集人:王 梅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黄雪飞 市教体局局长
章 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丽平 市民政局局长
李茂文 市司法局局长
杨志国 市人社局局长
叶 华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马良兵 连然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新 金方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海静 八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主持工作)
路 宽 县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科兰 温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铁城 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主持工作)
彭建军 青龙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晓东 草铺街道办事处主任
查春来 禄脿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云山 市残联理事长
若单位主要领导变动的,由新任领导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四、工作职责
强化市政府对控辍保学工作的统筹,切实落实“双线四级”(党委政府和教育系统两条线,县、乡、村、组四级)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合理分工,落实责任,同时动员和组织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确保每一名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都有劝返责任人。
(一)市政府: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要求,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突出重点地区,加强分类指导,部署、指导、检查和督查各街道、各部门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二)市教体局:对义务教育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并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规范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行为,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招生入学宣传和入学组织,做到“应入尽入”;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衔接好学生转入、转出的各个环节;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常规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制定提高教育质量的办法和措施,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教师要尊重、关心、爱护学生,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让学生能够安心专注于学习;实行控辍保学“包保”责任制,局领导班子包片、机关干部包联系点、各学校校长包校、班主任包班、老师包学生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入学和控辍保学列入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
(三)市公安局: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并追究经营者责任。每年2月1日前,安排各派出所向属地街道提供辖区内6—15周岁户籍和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信息,协助街道核查学生入学就读情况。
(四)市民政局: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牵头对未成年人早婚情况进行治理。
(五)市司法局:做好有关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入学、复学、保学法治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依法治理工作。
(六)市人社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少年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的要求,依法从重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督促本辖区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整治;每年3月、9月为义务教育宣传月,对控辍保学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组织村(居)委会、学校核查本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并对核查结果进行整理分类,根据核查结果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组织力量按“四步法”劝返失学辍学学生到校接受义务教育;每年2月底前上报本辖区内当年秋季学期入学需求;按时上报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的控辍保学月报表。
(八)市残疾人联合会: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做好残疾人的控辍保学工作。
(九)其他部门: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卫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十)村(居)委会:注重发挥村规民约作用,配合街道、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在街道指导下做好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失学、辍学情况核查工作,及时全面掌握适龄儿童少年基本情况,劝诫、制止监护人不依法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十一)义务教育学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建立和变动手续。健全失学、辍学学生报告机制,主动与街道、村(居)委会对接在校流失学生信息。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少或不良行为等隐患的,及时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
(十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
五、工作流程
(一)规范招生,依法入学。每年2月底前,市教体局根据各街道核查、摸排本辖区需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情况报告,制定本年度招生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教体局审核,根据审定的招生工作方案完成本年度招生工作。市教体局联合街道办事处向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复学)通知书。并在适当及明显位置告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及不履行法定义务须承担的法定责任。
(二)宣传教育,依法控辍。每年3月和9月为控辍保学宣传月,市教体局、各街道和各学校充分利用电视宣传、网络宣传、社会宣传,广泛宣传实施控辍保学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法规,明确“未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积极推广控辍保学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学校互动的良好局面。
(三)定期监测,依法劝返。每年3月和9月,各街道会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四查三比对”开展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核查,全面排查6—15周岁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及时发现未入学或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并按照“应入尽入、应返尽返”的要求,认真研究和分析未入学或辍学原因,对症下药,精准施策,依法开展劝返工作。
(四)分类安置,精准保学。各学校根据入学、返学的学生年龄、辍学时间长短和学生个体情况,分类安置,亲情关爱,妥善管理,因人制宜安排好教学活动,为他们提供适合的教育,落实好各项资助政策,做到吃在学校解食忧,住在学校受关爱,学在学校长知识,乐在学校感幸福,确保所有入学返学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防止再次辍学。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目标责任
各单位要继续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成果,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和“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深刻检视问题,强化整改落实。增强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强对控辍保学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清醒认识到“控辍保学工作不严不实、不精不准,不仅仅是能力问题、业务问题,更是作风问题、政治问题”,以“对事实负责、对政策负责、对工作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推进控辍保学工作,确保我市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以上。
(二)严格督导考核,完善问责机制
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由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组织相关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检查,重点对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组织领导、辍学保学及工作措施、巩固水平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督学把控辍保学作为日常督导的重要内容,对挂牌督导学校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建立控辍保学主要指标通报问责制度,对问题突出的街道、学校进行通报,并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约谈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对辍学率超过国家规定要求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或诫勉问责。
附件:1. 名词注释
2. 控辍保学有关法律及文件依据
附件1
名词注释
一、两不愁三保障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发〔2019〕15号)明确:
(一)不愁吃、不愁穿
(二)义务教育有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住房安全有保障
二、双线四级责任制
党委政府和教育系统两条线,县、乡、村、组四级。
三、两为主、两纳入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同时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四、双线十人制
双线:“政府线”和“教育线”。“政府线”落实政府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完善行政督促复学机制和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包保适龄儿童少年全入学,包保辍学生全复学;“教育线”加强学校管理,增强教学吸引力,落实各项补助政策,包保学生留得住、学得好。
十人制:“政府线”为县长(市长、区长)、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居)委会主任、村小组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教育线”为县教育体育局局长、学校(含初级中学)校长、中心校校长、村小学(校点)校长、班主任。
五、动态归零督查制
对辍学生实施“一户一策”、“一人一案”,控辍保学情况实行月报制度,针对辍学学生逐一排查分析,确保建档立卡户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零辍学。
六、四查三比对
查户籍、查学籍、查学生、查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儿童少年数据;用户籍与学籍比对适龄失学人员、学籍与实际在校学生比对辍学学生、学生与扶贫数据库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失学辍学人员。
七、疑似辍学、辍学、失学概念
疑似辍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发〔2019〕10号)明确:无正当原因未到校上课超过1个星期的学生即为疑似辍学学生。
辍学:未到校上课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学生为辍学学生。
失学:达到入学年龄且未办理过缓学手续、从未到学校上过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八、辍学学生分类标准
根据教育部司局函件《关于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辍学学生分类如下:
(一) A类:需要劝返人员
A1:打工务农
A2:厌学辍学
A3:因病因残
A4:在家上学
A5:入寺入教
A6:早婚辍学
A7:扶贫异地搬迁
A8:其他原因(需在备注栏说明原因,主要为以下几种:1.举家搬迁,到原户籍地找不到人,无法联系;2.随父母到外地(其他州市、省外)打工,无法联系监护人;3.因抑郁症等心理问题无法正常到校就读;4.随监护人游走于边境,无法核实联系;5.未成年人犯罪,羁押于少管所等;6.因家庭变故、留守等无监护人监护。)
(二) B类:不需要劝返人员
B1:户籍原因
B2:在校有学籍
B3:省内就读无学籍
B4:省外就读无学籍
B5:延缓入学
B6:超龄离校(实际年龄16周岁及以上或已毕业)
B7:重病重残
B8:其他原因(需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B9:失踪失联(由公安部门界定)
B10:出国在外
九、四步法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8〕2号)文件要求,“四步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步宣传教育。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务工的单位、违法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司法所、派出所、村、社区“两委”及其村民(居民)小组有关人员,对其加强关于脱贫攻坚政策及义务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告知其违法行为对家庭、被监护人造成的危害,以及监护人若不纠正违法行为将面临的法律惩戒,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步责令改正。经宣传教育仍不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下达《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责令其限期送辍学适龄儿少年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对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的单位、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三步行政处罚。经宣传教育和责令改正仍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规定日期内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并处以罚款。对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的单位、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罚。
第四步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监护人在规定时限到期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或判令被告立即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失学辍学学生尽早入学复学。
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辍学率
九年级义务教育巩固率=当年初三毕业人数÷8年前一年级入学人数×100%
辍学率=当年义务教育阶段辍学人数÷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总数×100%
附件2
控辍保学有关法律、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
6.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 127号)
7.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8〕2号)
8.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昆政办〔2018〕32号)
9.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云教发〔2019〕18号)
10.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劝返复学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教发〔2019〕104号)
11.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专项行动的通知》(云教函〔2019〕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