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08号

发布时间:2020-07-06 14:01 浏览次数: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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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08

当事人:安宁维娜斯娱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584814576J

住所(住址):安宁市职教园区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住址:************

202064日,县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杨航、曾谊凌对位于安宁市职教园区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商铺安宁维娜斯娱乐有限公司进行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啤酒,工作人员张雪现场仅能提供《营业执照》,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当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查封,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04-10号,并留有送达回证。

经查,当事人20169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当事人仅能提供工作人员张雪和罗一涵的健康证,未能法定代表人张君的健康证。张雪称该店从201612开始营业,主要经营项目为提供KTV服务,未销售啤酒等预包装食品。由于受疫情影响,今年2020520日恢复营业后,开始销售啤酒,未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供货方营业资质、检验报告,于2020520日从安宁怡和副食店购进的青岛啤酒(330ml*24/件)15件,进价42/件,售价200/件。当场查获青岛啤酒(330ml*24/件)10件,已售完青岛啤酒(330ml*24/件)5。以上啤酒货值金额共计3000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64日,《现场检查笔录》12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2202064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2页、《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1、《送达回证》11,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查封涉案物品的事实

3202064日,《询问通知书》11页、《送达回证》1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

4202064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1页、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君委托张雪配合调查的事实。

5202065日,《询问笔录》13证明当事人承认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啤酒的事实

620206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健康证复印件共2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及安排有健康证的人员从事食品工作的事实

7202065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销售单11、《营业执照》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11,证明当事人从安宁怡和副食品商店购进啤酒的事实;

8、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8组证据共1721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涉嫌构成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啤酒的违法行为。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623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04-7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啤酒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青岛啤酒(330ml*24/件)1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正(¥1000.00元)

3、罚款:人民币仟元正(¥2000.00元)

以上23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