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城市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15项)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15项)
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 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占道经营 监督抽查
|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 | 建成区范围内占道经营商贩、商户 |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0% | 10次/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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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乱栓乱挂行为 监督抽查 |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公共设施上不得晾晒、吊挂物品。 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 | 建成区范围内临街商户 |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0% | 10次/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在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是否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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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审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包括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抽查 |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许可证》。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 | 建成区范围内商户、企业 |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10% | 10次/年 | 现场检查 |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是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许可证》。 | |
4 | 擅自进行临街建筑门头装修监督检查 |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五条:“城市临街建筑门头(面)装修施工,应当经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批。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 | 建成区范围内临街商铺 |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 | 5次/年 | 现场检查 | 城市临街建筑门头(面)装修施工,是否经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批。 | |
5 | 单位或个人损害窨井盖、沟盖,所有人或单位发现窨井盖或沟盖破损、移位、丢失未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的监督检查 |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置地下管网检修井和窨井(沟)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窨井(沟)盖相应部位设置标志,逐一编号登记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定期巡查,保持窨井(沟)盖完好、正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 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发现窨井(沟)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窨井(沟)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更换、补缺、正位的,每处处以一千元罚款。 |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 | 建成区范围内 |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窨井盖、沟盖是否被损坏;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在发现窨井(沟)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是否设置了明显警示标志或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 |
6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 | 建成区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
7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或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 | 建成区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 2%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临时建设是否获得批准;获得批准的是否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是否有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情形;是否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 | |
8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 | 建成区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施工行为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 |
9 | 违法占用城镇绿地的监督检查
|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向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报批。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使用的期限和占用的面积归还并原址恢复,恢复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时间的按照程序另行报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按照施工期限报批。第三十条 城镇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建设需改变绿地性质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所占绿地面积须在县(市、区)范围内还建,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临时占用绿地超出报批时限或者改变绿地性质到期未还建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 | 建成区范围内 |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 2%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单位或个人是否擅自占用绿地 | |
10 | 擅自砍伐、移植 树木的监督检查
|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公布保护的树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报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审批。申请人在砍伐、移植前进行公示或者公告。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 | 建成区范围内 |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 2%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单位或个人是否有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行为 | |
11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前未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市容保洁责任书的监督检查 |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三条第一款:“在城市内进行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第四款:“违反第一、三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 | 建成区范围内 |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在城市内进行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在施工前是否与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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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划执法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 | 建成区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
13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审批
|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 | 建成区范围内 |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2%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监督检查户外广告设置是否具备设置审批手续,是否按要求设置 | |
14 | 城市道路临时 占用、挖掘、 开口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 | 建成区范围内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2%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按照占用、开挖城市道路审批手续进行占用和开挖 | |
15 | 城市规划区树木砍伐、移栽、修建及绿地临时占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公布保护的树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报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审批。申请人在砍伐、移植前进行公示或者公告。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向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报批。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使用的期限和占用的面积归还并原址恢复,恢复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时间的按照程序另行报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按照施工期限报批。第三十条 城镇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建设需改变绿地性质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所占绿地面积须在县(市、区)范围内还建,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临时占用绿地超出报批时限或者改变绿地性质到期未还建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 | 建成区范围内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 2%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审批手续进行砍伐、修剪、移植和占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