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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09号

发布时间:2020-07-13 14:02 浏览次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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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09

当事人:安宁锦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GDJF7N

住所(住址):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冶金高等专科学校馨苑三餐厅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映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住址:*************

现住址:*************

202063日,县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杨航、曾谊凌对位于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冶金高等专科学校馨苑三餐厅2安宁锦品超市进行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预包装食品,工作人员唐建磊现场仅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04-8号,并留有送达回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051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当事人未能提供店内11位员工的有效的健康证。经营者王映生称该店从2020515开始正式营业,由于场地原因未能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项目是日用百货零售,未销售预包装食品。由于学生需求,从2020523日起开始销售预包装食品,但未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进货单据,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当事人提供了523日至63日的销售记录销售额共计9876.16元,故货值金额共计9876.16元,违法所得共计9876.16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64日,《现场检查笔录》12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2202064日,《询问通知书》11页、《送达回证》1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

3202065日,《询问笔录》14证明当事人承认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420206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场地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3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及经营场所可以作为食品经营场所的事实

5202065日,当事人提供销售单据共1274页,证明当事人523日至63日的违法所得为9876.16元的事实。

6、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2187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涉嫌构成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6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04-2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因当事人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立即停止了预包装食品的销售,在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捌佰柒拾陆元壹角陆分(¥9876.16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12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柒拾陆元壹角陆分(¥14876.16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