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53号

发布时间:2020-10-30 14:07 浏览次数: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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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53

当事人: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MA6NH0J10W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建设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窦海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621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到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进行食品相关产品(餐饮具)质量抽查和生活用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0QG202001135)和检验报告(N0QG202001138),分别显示该商场销售的大号纸碗(商标:逸能)实物质量不合格,产品标识信息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竹精林本色经典10实物质量合格,产品销售包装标识不合格。其中,大号纸碗(商标:逸能)抗压强度检测结果324N,标准要求≧360N和产品标识信息检测结果为无食品安全符合性声明,产品执行标准错误,未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竹精林本色经典10卷产品销售包装标识检测结果为执行标准不规范,未标注卷重或节(段)数,未标注厕用字样。2020928日,执法人员向该商场送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告字〔202028)及检验报告。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销售货架上3竹精林本色经典10卷、大号纸碗(商标:逸能)已经销售完,当场责令停止销售3竹精林本色经典10卷,并下达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02-36号)。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2020521日从昆明美好生活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大号纸碗(商标:逸能)6提,从昆明海旭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竹精林本色经典10卷,购进时进行了查验并且有对方提供的入库单据。不合格大号纸碗(商标:逸能)的进价是13.40/提,销售价是16.80/提,货值金额100.80元,共获利20.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和包装标识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92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与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通知书》(编号:2020-13-1211页、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2020036号和编号:2020060号)22页、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22页、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NO.000222022页、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NO.0002021NO.0002024NO.0002023NO.000202524页、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22页、抽检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大号纸碗(商标:逸能)实物图片11页,证明执法部门移送情况和对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监督抽查情况的书证。

2.2020928日,向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送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告字〔202028)11页,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0QG202001135N0QG202001138)各13页,送达回证11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检验结果告知并送达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

3.202092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记录的《现场检查笔录》12页,证明对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4. 20201010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11页、《询问笔录》14页、进货单据图片1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违法事实询问调查情况的书证

5.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22,证明责令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对违法行为改正的书证

6. 20201012日,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1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消除违法行为影响,抓好问题整改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8.《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1019日向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0212号),告知当事人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调查过程中,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积极配合,主动消除影响,涉案货值金额小且主观上无故意。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第()项1规定按照货值金额一倍作出行政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8组证据共3143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和改正产品包装标识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肆角(¥20.4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捌角(¥100.80元);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壹元贰角(¥121.2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