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74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74号
当事人: 安宁合云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343601318F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时代贸港机械城A4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蔡立斌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8月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对安宁合云商贸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云农乡村土鸡蛋抽样送检,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0年9月1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安宁合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云农乡村土鸡蛋,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274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此报告于2020年9月16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复检的时间。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0年9月21日对当事人下发《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0〕5-6号),对其涉嫌销售抽检不合格的云农乡村土鸡蛋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云农乡村土鸡蛋,是从云南健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货,当事人共计进购了云农乡村土鸡蛋24箱,进购价21元一箱,零售价25元一箱,抽检前该公司以25元的零售价卖出4箱,抽检基数20箱,其中2箱以25元一箱的零售价购买为抽样样品,剩余18箱以25元的零售价全部卖完,24箱云农乡村土鸡蛋售完后销售价格共计600元,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均为人民币9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所指的行为,构成销售抽检不合格的云农乡村土鸡蛋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8月9日、9月16日的《现场笔录》2份4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平所执法人员对安宁合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 2020年9月21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平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云农乡村土鸡蛋进行调查询问的书证。
3. 当事人提供的安宁合云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复印件各1份1页(2份2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书证。
4. 当事人蔡立斌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书证。
5. 安宁合云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经理李迎芬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的书证。
6. 安宁合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立斌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安宁合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立斌授权委托李迎芬全权负责处理该公司销售抽检不合格鸡蛋一事书证。
7.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1页(编号:NCP53018120100188),证明抽样的数量、品种及合法过程;
8.《检验报告》1份6页,编号:NO:202011927证明抽检结果;
9.《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1页,证明抽检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10.《送达回证》2份2页,证明《检验报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已送达当事人;
11. 安宁合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图片2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云农乡村土鸡蛋经营活动的事实。
12.《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的书证。
以上12组证据共17份27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 10 月29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0〕5-6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值金额较小,且认真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查处,如实回答询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2组证据共17份27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抽检不合格的云农乡村土鸡蛋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陆元正(¥96.00元)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正(¥4000.00元);
以上1、2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肆仟零玖拾陆元正(¥4096.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1月 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