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76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76号
当事人: 安宁海味阁冷冻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KXMABXD
住所(住址):禄脿农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由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SC202013283、SC202013284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称安宁海味阁冷冻食品店所销售的白壳、红壳鸡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此,我们于9月22日对该冷冻食品店进行了检查,该批鸡蛋是2020年8月12日从安宁上禄脿村的安宁轻吟养殖场进的货,白壳、红壳各进了一件,每件120元,一件里有12板,销售的时候按每板14元售卖,至我们到店进行检查时,该批鸡蛋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该批鸡蛋的进货价格240元,货值金额336元,获利96元。经查,当事人对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也没索要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2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2页,证明抽样现场的文书告知情况。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2页,检验报告2份4页,证明所抽样品的抽检结果。
3、现场笔录(原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现场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主要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6、安宁海味阁冷冻食品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7、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不合格食品销售的情况与事实。
8、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以上8组事实证据合计16份22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合安宁海味阁冷冻食品店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风险性、涉案产品数量和货值金额、当事人配合查处表现,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处理、违法产品风险较低、涉案物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二)、(四)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面几项内容综合分析,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 10 月30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0〕9-6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叁拾陆元正(¥336.00);
2、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00)。
以上1、2两项合计叁仟叁佰叁拾陆元正(¥3336.00)
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