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 179 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 179 号
当事人: 安宁虎怀蔬菜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MLRU5X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羊街镇羊街村委会水井村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正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0日,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大屯综合市场B-14.15.16号商铺,安宁虎怀蔬菜摊在售的豇豆进行现场抽检,经云南省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8月2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008896),经抽样检验,克百威(标准指标为:≤0.02mg/kg检验结果为:0.024mg/kg)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此报告于2020年8月24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复检的时间,当事人没有提出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4日对当事人下发《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0〕1-48号),对其涉嫌销售抽检不合格蔬菜豇豆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经检验不合格该批次豇豆当事人当天共购进3千克,其中包括2.5kg用于抽样检验,0.5kg已销售,购买抽检样品时以进价购买,进货价为7元每千克,销售价是10元每千克,货值金额为22.5元,违法所得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所指的行为,构成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蔬菜豇豆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7月2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2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1页,共3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虎怀蔬菜摊现场监督抽样的实际情况的书证;
2、2020年8月20日,云南省商测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SC202008896)1份6页,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共3份8页,证明该批次豇豆使用克百威(标准指标为:≤0.02mg/kg检验结果为:0.024mg/kg)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相关书证;
3、2020年8月2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询问笔录1份3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共3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4、2020年8月24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摊位租赁协议1份3页,共3份5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资格及经营地点情况的书证;
5、《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以上5组证据共14份25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 11 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0〕1-48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值金额较小,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查处,如实回答询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5组证据共14份25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抽检不合格蔬菜豇豆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正(¥5.0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正(¥300.00元);
以上1、2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佰零伍元正(¥305.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1月1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