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77号

发布时间:2020-11-23 09:25 浏览次数:99
字号:[ ]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77

当事人:安宁全民蔬菜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KR6Q64Y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88号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陆文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725日,我局执法人员与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货台上销售的蔬菜(豇豆)进行抽样送检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2020825日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No.SC202009960,克百威实测值0.042mg/kg、标准指标≦0.02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10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陆文忠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2020725日从安宁盐场批发市场临时摊位购进蔬菜(豇豆)3公斤,没有索取进货票据,无法联系批发商。批发来的蔬菜(豇豆)就直接上菜台出售了,没有进行任何处理。购进价格是6/公斤。销售价格是7/公斤。购进的3公斤豇豆其中2.5公斤作为抽样样品售出,销售价格是7/公斤,剩余0.5公斤第二天当垃圾丢掉了,货值金额为21元,违法所得为2.5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指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725日,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人员记录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1页,证明对安宁全民蔬菜摊销售的农产品豇豆抽样情况记录的书证。

2.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记录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3页,证明对安宁全民蔬菜摊销售的农产品豇豆抽样情况记录的书证。

3. 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SC20200996015页,证明安宁全民蔬菜摊销售的农产品抽样不合格的书证

4. 202092《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11页,《送达回证》22页,证明对安宁全民蔬菜摊送达检验相关材料时的现场检查情况。

5. 20201019,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1《送达回证》1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6. 2020102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4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豇豆进行调查询问的书证。

7. 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书证。

8. 当事人提供的《青龙综合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协议》复印件1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书证。

9.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书证。

10. 执法证书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116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07-3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期间届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查处,如实回答询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二)、(四)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0组证据共1526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蔬菜(豇豆)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伍角正(¥2.5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正(¥300.00元)

以上12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佰零贰元伍角正(¥302.5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