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88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88号
当事人:安宁味鲜源工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792874709T
住所(住址):安宁市县街镇下元良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庆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9月18日,我所执法人员曾谊凌、张蓉对安宁市县街镇下元良村的安宁味鲜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无“淀粉制品分装”许可项目。2020年9月30日,我所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1份来自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反馈,禄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日在对当地某超市所销售的由安宁味鲜源工贸有限公司2020年5月9日生产的纯红薯进行抽检后,发现该淀粉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项目均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街街道市场监管所于2020年9月30日对上述2条案件线索进行并案登记。
2020年9月22日、2020年10月9日,当事人委托生产负责人朱庆元依照安市监询通〔2020〕4-17号《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0〕4-18号《询问通知书》就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淀粉)生产及生产不合格食品(淀粉)违法行为先后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9月18日成立并办理了《营业执照》,2016年10月20日该公司更换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153018115143),食品生产许可类别为“粮食加工品(挂面)、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分装等)、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食糖”。由于当事人自认为生产许可类别中“谷物加工品”包含了淀粉制品分装加工,因此在未取得“淀粉制品分装”的生产许可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7月份开始从事淀粉制品的分装生产活动。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淀粉主要销往云南省内的各地州,但并未按规定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据当事人承认,其未经许可生产并出厂的小粉(玉米淀粉)数量为60件(1800袋)、纯红薯淀粉(红薯淀粉)数量为40件(1200袋),小粉(玉米淀粉)售价为39元/件(1.3元/袋),纯红薯淀粉(红薯淀粉)售价为48元/件(1.6元/袋),未经许可生产的食品(淀粉)货值金额合计4260元。当事人对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DC205301280130065)中对其于生产的纯红薯淀粉“不合格”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2020年10月9日,当事人通过味佳总批发部召回生产的小粉(玉米淀粉)311袋,纯红薯淀粉(红薯淀粉)621袋,剩余已销售未召回食品(淀粉)数量为小粉(玉米淀粉)1489袋、纯红薯淀粉(红薯淀粉)579袋,违法所得分别为1935.7元、926.4元,合计2862.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不合格食品(淀粉)生产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9月18日、2020年9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4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2.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图片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
3.2020年9月2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3页,2020年10月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书证;
4.2020年9月29日,《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淀粉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5.2020年10月9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0〕4-17号)1份2页、《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0〕4-17号)1份1页,2020年11月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安市监延强决〔2020〕4-4号)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未经许可生产和经检验不合格食品(淀粉)以及用剩包装袋进行依法扣押和延期扣押的事实;
6.2020年10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味鲜源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经营者朱庆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1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0年10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朱庆元《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朱庆元负责案件查处相关事宜的书证;
8.2020年10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部分《食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情况记录》复印件1份4页、《出厂销售单据》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事实;
9.2020年10月1日,安宁味鲜源工贸有限公司《召回公告》1份1页、2020年10月9日《召回情况》1份1页、《召回统计表》1份1页,证明当事人依法召回未经许可生产且不合格食品(淀粉)的事实;
10.2020年10月9日,办案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0〕4-14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涉案物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按照合法、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0组证据共25份38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未经许可从事不合格食品(淀粉)生产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未经许可生产小粉(玉米淀粉)包装袋14000个、纯红薯淀粉(红薯淀粉)包装袋7000个;没收未经许可生产的小粉(玉米淀粉)311袋和未经许可生产的不合格纯红薯淀粉(红薯淀粉)621袋;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捌佰陆拾贰元壹角(¥2862.1元);
4.对未经许可生产(淀粉)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
5.对生产不合格食品(淀粉)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
以上3、4、5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陆拾贰元壹角(¥32862.1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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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