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4 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4 号
当事人:安宁尝客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N9TE81B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宁湖左岸12栋3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兆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年1月5日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宁湖左岸12栋30号商铺的安宁尝客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营者谢兆坤本人陪同。该小吃店正在营业,其就餐区域环境脏乱差、防蝇设施不全、后厨摆放混乱,后厨与库房、杂物间相通,米饭直接堆放于杂物间、杂物间混乱污浊等问题,现场拍摄照片共11张。该店在2020年12月30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因为同样的问题,已对当事人下达安市监责改通[2020]17-15号责令改正通知,要求其立即停业整改,对食品加工后厨墙壁、地面、设施设备油污较多、加工间与杂物间相通、后厨环境脏乱差、从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等问题,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彻底整改。并给予警告安市监当处[2020]17-15号当场行政处罚。针对该小吃店整改不彻底,复查仍然不符合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经局领导同意。2021年1月6日,对安宁尝客小吃店涉嫌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安宁尝客小吃店在正常营业期间,其就餐区域环境脏、乱、差,防蝇设施不全、后厨摆放混乱,后厨与库房、杂物间相通,米饭直接堆放于杂物间、杂物间混乱污浊等问题,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情况下提供餐饮服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尝客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的笔录1份2页,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2页,共3份5页,详细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采取的行政措施情况。
2、安宁尝客小吃店《营业执照》、谢兆坤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3份3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3、2021年1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现场拍摄照片1份11页,共2份13页,详细记录了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通知书1份1页,询问调查笔录1份2页,共2份3
页,证明当事人对存在的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格式有问题)
5、《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2份4页,证明
2021年1月6日,我局对安宁尝客小吃店立案调查。
6、执法人员武燕明、王明伟执法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证书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1〕17-1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陈述:无。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今年受疫情影响,属小型餐饮单位,且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性后果。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已积极进行整改,只是整改不够彻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13份30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正(¥1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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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