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5号

发布时间:2021-01-28 10:32 浏览次数:188
字号:[ ]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5

当事人:安宁城乡园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LMERY5X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小桥街新村4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学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112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安宁城乡园饭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其厨房外放置的灶台上发现一锅正在煮制的菜品,未煮熟,正在加工,内容物为附子和肉。经店内工作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确认,所煮制的为附子。现场未发现有消费者正在食用该道菜品,未发现菜单上有标注为附子或者相关字样的菜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锅附子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安宁城乡园饭店在加工食品的过程中使用附子,附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属于药品,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经查,安宁城乡园饭店20201126日在其店内煮制附子一锅,内含附子4kg,猪肉1kg,附子价格为30/kg,猪肉为45/kg,货值金额共计165元。该锅附子未对外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所指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112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2页,《财物清单》11页,证明对安宁城乡园饭店现场检查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 20201126日,对安宁城乡园饭店实际负责人李学梅《询问笔录》1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的书证;

3. 20201126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4. 2020112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履行法定送达程序的书证;

5. 2020122日,对安宁城乡园饭店实际负责人李学梅《询问笔录1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主要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的书证;

6. 2020122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城乡园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授权委托书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1,租房协议11,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7.《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113日向当事人下达《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听告〔202116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安宁城乡园饭店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发生后,其负责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能够有清醒认识,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承诺将不再生产经营添加附子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二)(四)项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安宁城乡园饭店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共1116页已记录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责令安宁城乡园饭店不得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附子一锅(5kg;

2、罚款人民币伍万¥5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