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7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兰林工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571976508
地址: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石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瑞笛
2021年1月4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人员对昆明兰林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场地内的物料为直接堆放,未采取遮盖、围挡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且罐车卸灰装料过程中出现大量场尘现象,场地内由于清扫洒水不及时,车在场地内行驶时会有明显扬尘现象。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7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等情况的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昆明兰林工贸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0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