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1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10号
当事人名称:杨春
身份证号码:530***********0436
地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大营村委会店房村
2021年1月10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杨春在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大营村委会店房村经营的水洗铁矿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调查核实,杨春在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大营村委会店房村经营的水洗铁矿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于2021年1月3日擅自投入生产;现场原料铁矿为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杨春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8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1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⒊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3)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引发投诉、举报、信访的。”之规定。
责令杨春停止水洗铁矿项目的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肆拾万元(400000.00元)。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
责令杨春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责令杨春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根据以上三个处罚依据,责令杨春停止水洗铁矿项目的生产或使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肆拾伍万元(4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