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鑫湖医院行政处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水罚[2021] 01号 被处罚人:安宁市鑫湖医院有限公司 地 址:安宁市宁湖新城大屯路与珍泉路交叉口西北角 负 责 人:赵燕红; 性别:女; 电话:********;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安卫证字[2016]第000994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已过期未按要求办理新的《卫生许可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监督取证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卫生健康局或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16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