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安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3、非安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二、申请人在安宁的房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或者单身人士;
3、离婚前有住房,离婚3年以后无住房人员;
4、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自建房、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房)。
三、就业及人均月收入
属进城务工人员,有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过的《劳动合同书》并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近期完税票据;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书、退休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有无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材料。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月。
四、社会保险
安宁户籍的申请人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安宁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申请安宁市公租房所需材料
1、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向居住证上登记地址所属社区申请(申请表在社区、村委会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非安宁户籍同时提供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查询证明材料(由安宁、昆钢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材料(从业人员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业人员收入证明由社区(村委会)出具;离退休人员工资收入证明由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社会保障部门不能出具的再由原工作单位出具)。
6、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安宁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城务工的满一年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近期完税票据;安宁户籍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书、退休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有无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安宁公租房不予申请的情况
(一)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房产行为的;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分配、廉租住房补贴的;
(四)按房改政策已领取住房补贴或已享受实物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的;
(五)在安宁市有私有产权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8平方米的;
(六)离婚前有住房,离婚3年内无住房的;
(七)患有精神病的;
(八)无租金支付能力的;
(九)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无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的;
(十)人均月收入高于2975元/月;
(十一)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安宁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所需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配偶一方为安宁区域内农业户口,家庭人口享受低保人数在两以上。
2、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自建房、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房)。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64元。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托养或扶养关系。
6、夫妻双方有住房,离婚后造成另一方住房困难,离婚满5年后经申请视情况酌情分配。
安宁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所需材料
1、安宁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申请表(申请人所在社区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房产查询证明材料(房产管理部门、村委会出具)。
5、车辆查询证明材料(车辆管理部门出具)。
6、收入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从业人员收入证明、无业人员收入证明、离退休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材料)。
廉租住房不予分配的情况
1、原夫妻双方有住房,离婚后造成另一方住房困难不满5年的。
2、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造成住房困难的。
3、未婚生育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4、配偶一方为企业在职职工,已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
5、有赡养关系有住房,因家庭矛盾造成住房困难的。
6、原房屋因拆迁已经领取过过渡费、补偿费的。
7、患有精神病的原则上不予分配。
8、非城镇户口不予分配。
备注:公租房和廉租房统一称作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格一致,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