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82号

发布时间:2021-05-31 09:50 浏览次数: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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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82

当事人:安宁谢远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NDJLN37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云南经济管理学院红叶美食汇1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57日,县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安宁谢远水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正在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经检查,当事人现场出具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主体名称不一致,且未能提供食品进销货台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4-65号)和《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4-53号),要求其在517日前完成许可事项变更登记,对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进行限期整改。2021517日,执法人员曾谊凌、高顺雄在责令整改时限到期后,对安宁谢远水果店进行再次检查时,发现其已于517日完成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登记,但在其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过程中,仍然无法提供所销售食品的进销货台账记录。

20215月18,当事人谢远依照安市监询通〔2021〕4-9号《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谢远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按照相关规定到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过食品安全培训,知晓作为食品从业人员应该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但由于疏于管理,经营者谢远经常不在店里,店内经营活动多为店员王雄负责管理。2021年57日,执法人员曾谊凌、高顺雄对该店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谢远虽按要求完成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但因其忙于其它店的经营活动,未高度重视建立并遵守进购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一事,未将此问题整改列入工作计划,导致该店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57日,《现场检查笔录》1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4-65号)1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4-53号)12页、送达回证1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首次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责改和警告处罚的事实。

2.2021年517日,《现场检查笔录》12页,现场检查图片11页,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和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3.2021517日,《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4-19号)1份1页、送达回证11页;202151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书证;

4.2021年518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宁谢远水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页、经营者谢远《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1518,当事人提供的谢远、王雄、王巧健康证3份3页,证明当事人依法安排持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事实;

6.2021年518日,办案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5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142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1621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当事人虽对首次违法行为未按期改正而再次构成违法行为,但其违法行为尚属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现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