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25号

发布时间:2021-06-02 16:44 浏览次数: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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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25

当事人: 安宁宝欣人家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181600131163

住所(住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宝兴庄村18

经营者:高继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41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宝兴庄村18号的安宁宝欣人家饭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在该负责人高继宁的陪同下检查发现:在该店合格在用的厨房内发现8/袋超过有效期的预包装食品(调味品):1、郫县豆瓣(1瓶,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18822日,保质期12个月);2、红米辣剁椒片(1瓶,净含量:1.6kg,生产日期:2019110日,保质期12个月);3、拓东甜酱油(1瓶,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9222日,保质期12个月);4、海天海鲜酱油(1瓶,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5429日,保质期24个月);5、芝麻酱(1瓶,净含量:240g,生产日期:20181026日,保质期15个月);6、美乐香辣酱(1瓶,净含量:420g,生产日期:2019124日,保质期18个月);7、老干妈风味豆鼓(1瓶,净含量:280g,生产日期:2018330日,保质期18个月);8、莎麦鸡精调味料(1袋,净含量:454g,生产日期:2018828日,保质期24个月);八种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并且部分产品已经开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14号),对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依法进行扣押;并于当日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4号),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2021413日,执法人员在该店厨房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是该店与上门推销人员采购的,郫县豆瓣进货价为8/瓶、红米辣剁椒片进货价为10/瓶、拓东甜酱油进货价为6/瓶、海天海鲜酱油进货价为7/瓶、芝麻酱进货价为8/瓶、美乐香辣酱进货价为6/瓶、老干妈风味豆鼓进货价为6/瓶、莎麦鸡精调味料进货价为18/袋,货值金额是69元。当事人在管理厨房时存在疏忽大意,对仓库内使用频次少的原料没有及时检查处理,导致合格在用食品库房内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由于无证明表明当事人对上述过期调味品的使用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行为,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41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宝欣人家饭店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 2021413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14号)12页、《财物清单》11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送达回执11页,共3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宝欣人家饭店过期食品实施强制扣留的经过的书证;

3.2021420日,当事人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页,身份证复印件11页,共3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4.20214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4号)11页,《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11页;2021420日,《询问笔录》14页,共36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5.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6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13,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陈述:无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性后果。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已积极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目前已整改彻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等裁量等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裁量清形3、有下列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5组证据共1217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郫县豆瓣1瓶、红米辣剁椒片1瓶、拓东甜酱油1瓶、海天海鲜酱油1瓶、芝麻酱1瓶、美乐香辣酱1瓶、老干妈风味豆鼓1瓶、莎麦鸡精调味料1袋;

2.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5 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