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84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84号
当事人:安宁巴鲜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L497QOA
经营场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奥特莱斯大道181号四层A4-08号
经营者:陈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年5月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奥特莱斯大道181号四层A4-08号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安宁巴鲜火锅店正在经营,现场该店经营者陈发未到场,由店长张红陪同检查,该店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L497QOA,经营者:陈发;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月15日,到期后未办理延续。2021年5月8日,我局太平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安宁巴鲜火锅店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索取了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留为证据。
经查,安宁巴鲜火锅店于2018年1月16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月15日,到期后未办理延续,至2021年5月8日我局太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尚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于经营者从去年12月份外出培训,加上疫情影响,火锅店长时间关门,4月份又开始进行店面升级改造,至5月1日才重新营业。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期间,营业收入为2000元,故违法所得为20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260.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5月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平所执法人员对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奥特莱斯大道181号四层A4—8号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2021年 5月8日,该经营场所现场图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3、2021年5月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时间、地点、经过做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4、2021年5月1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平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进行调查询问的书证;
5、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陈发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书证;
6、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12日份办理营业执照的书证;
7、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月15日的书证;
8、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肉类蔬菜购货凭证3份5页,证明该餐厅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的进货货值情况的书证;
9、执法证书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1〕5-6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期间届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因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大部分时间暂停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中,经营者能积极配合查处,提供了购进肉类蔬菜进货单据及其他证据证明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9组证据共13份18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正(¥2000.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1、2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柒仟元正(¥7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 年6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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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