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88号

发布时间:2021-06-10 10:49 浏览次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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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88

当事人:安宁洁缘农家乐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LWA6E1E

住所(住址):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渡船房村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汤艳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414日,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温泉街道渡船房村14号的安宁洁缘农家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该饭店正在营业,该店经营者汤艳洁本人不在现场,由该店店员李文翠陪同检查。该饭店证、照齐全,其食品加工后厨环境存在脏、乱、差、三防设施不完善的情况。执法人员对该饭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6-11,要求其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于2021416日前完成整改,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6-11作警告处理。2021419日执法人员在该饭店营业中、经营者汤艳洁在场的情况下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食品加工后厨脏、乱、差,三防设施不完善等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详见现场拍摄照片共4张)。针对该饭店整改不彻底,复查仍然不符合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问题,经局领导批准,对安宁洁缘农家乐饭店涉嫌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安宁洁缘农家乐饭店正常营业期间,其食品加工后厨环境脏、乱、差、三防设施不完善,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情况下提供餐饮服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项所指行为,构成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4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洁缘农家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2《责令改正通知书》11、《送达回证》11页,证明该饭店存在的问题及要求整改的事项记录文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2、《送达回证》1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取行政措施下达的文书情况,以上证据共57页。

220214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安宁洁缘农家乐饭店《现场检查笔录》12页及现场拍摄照片44页,证明该饭店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记录,以上证据共计56页。

3、《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3页,证明执法人员履行了法定调查程序。

4、《询问笔录》13页,证明安宁洁缘农家乐饭店汤艳洁对存在的问题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

5、安宁洁缘农家乐饭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2,证明该饭店证照齐全、在效期内,属于合法经营。

6汤艳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1,证明汤艳洁系合法的个体工商户。

7安宁洁缘农家乐饭店整改后现场拍摄照片33,证明安宁缘农家乐饭店后期态度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

8、《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3页,证明执法人员执法主体合法。

以上8组证据,共2328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我局于20215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6-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今年受疫情影响,属小型餐饮单位,且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性后果。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已积极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8组证据共2328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正(¥1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5107830101221211076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6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