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07号

发布时间:2021-06-16 09:16 浏览次数: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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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07

当事人:安宁茶苑农家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NCT29X6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下石江村81号附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20214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下石江村81号附1的安宁茶苑农家乐开展春雷行动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由其经营者杨洁在场陪同检查,现场能够提供合法且在有效期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其库房和操作间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广味源冰花酸梅酱12瓶,250g/瓶,生产日期为2019519日,保质期18个月,其中2瓶已开封;溢贯芝麻调味酱2瓶,400g/瓶,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89日和20171117日,保质期为18个月,其中1瓶已开封;卡夫芝士粉巴马干酪粉2瓶,85g/瓶,生产日期为201892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均未开封;丘比沙拉汁焙煎芝麻口味1瓶,200ml/瓶,生产日期为2019220日,保质期为12个月,未开封;阿一波橄榄菜1瓶,185g/瓶,生产日期为2018116日,保质期为15个月,已开封;春光兴隆黑胡椒粉1瓶,68g/瓶,生产日期为2019210日,保质期为12个月,未开封;蜂蜜黄芥末酱1瓶,340g/瓶,生产日期为201861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开封;忠兴紫云英蜂蜜制品1瓶,500g/瓶,生产日期为201911日,保质期为2年,已开封;溢贯芝麻调味酱1瓶,400g/瓶,生产日期为201989日,保质期为18个月,未开封;溢贯花生调味酱1瓶,400g/瓶,生产日期为201989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开封;五香意峰蒸肉粉2袋,420g/袋,生产日期为2019924日,保质期为12个月,均未开封;杂粮意峰豌豆粉3袋,420g/袋,生产日期为201985日,保质期为12个月,其中2袋已开封;绿桥金装五香粉2袋,350g/袋,生产日期为201985日,保质期为18个月,其中1袋已开封;绿桥金装沙姜粉2袋,350g/袋,生产日期为2019223日,保质期为12个月,均已开封;冬阴功干料包1袋,25g/袋,生产日期为20185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开封;佳仙精制淀粉1袋,200g/袋,生产日期为201812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开封;山扬皂角米1袋,75g/袋,生产日期为2019210日,保质期为24个月,未开封;佳仙豌豆粉1袋,125g/袋,生产日期为201911日,保质期为18个月,未开封;海天蚝油1桶,6kg/桶,生产日期为2019107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开封;海天海鲜酱1桶,7kg/桶,生产日期为20191015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开封;海天柱候酱1桶,6.5kg/桶,生产日期为20191018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开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标识火锅底料26袋。现场有5名工作人员,仅有2名工作人员能够提供有效的健康证。经营者现场未能提供食品进销货台账、食品进销货单据和食品供应商资质材料。经报请部门分管领导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1种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21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依法扣押,对当事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4-16号)和《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4-16号),并留有送达回证。

2021420日,安宁茶苑农家乐经营者杨洁到县街街道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能提供经营者杨洁和1名食品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当事人称店员张忠全为店内管理人员,不直接接触食品,未办理健康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进购单据、购进台账和供货方资质,当事人称未销售使用过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2021421日,当事人提供价格表一份,其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广味源冰花酸梅酱12瓶,购进价格为2/瓶;溢贯芝麻调味酱2瓶,购进价格为8/瓶;卡夫芝士粉巴马干酪粉2瓶,购进价格为10/瓶;丘比沙拉汁焙煎芝麻口味1瓶,购进价格为7/瓶;阿一波橄榄菜1瓶,购进价格为4/瓶;春光兴隆黑胡椒粉1瓶,购进价格为16/瓶;蜂蜜黄芥末酱1瓶,,购进价格为12/瓶;忠兴紫云英蜂蜜制品1瓶,购进价格为8.8/瓶;溢贯芝麻调味酱1瓶,购进价格为6/瓶;溢贯花生调味酱1瓶,购进价格为6/瓶;五香意峰蒸肉粉2袋,购进价格为7/袋;杂粮意峰豌豆粉3袋,购进价格为6/袋;绿桥金装五香粉2袋,购进价格为10/袋;绿桥金装沙姜粉2袋,购进价格为10/袋;冬阴功干料包1袋,购进价格为3/袋;佳仙精制淀粉1袋,购进价格为4/袋;山扬皂角米1袋,购进价格为8/袋;佳仙豌豆粉1袋,购进价格为8/袋;海天蚝油1桶,购进价格为45/桶;海天海鲜酱1桶,购进价格为65/桶;海天柱候酱1桶,购进价格为55/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标识火锅底料26袋,购进价格为10/袋。故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79.8元、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60元,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419日,《现场检查笔录》12页、现场检查图片1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22021419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2页、《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2页、《送达回证》1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

32021419日,《询问通知书》11页、《送达回证》112021420日,《询问笔录》1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

42021420,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经营者杨洁的身份证复印件11,证明当杨洁为安宁茶苑农家乐经营者的事实;

52021420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杨洁和3名员工的健康证复印件11,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62021421日,当事人提供的价格表1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79.8元,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60元;

72021518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1页、《送达回证》1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延长扣押涉案物品期限的事实;

8、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8组证据共1722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6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14-4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食品原料:广味源冰花酸梅酱12瓶、溢贯芝麻调味酱2瓶、卡夫芝士粉巴马干酪粉2瓶、丘比沙拉汁焙煎芝麻口味1瓶、阿一波橄榄菜1瓶、春光兴隆黑胡椒粉1瓶、蜂蜜黄芥末酱1瓶、忠兴紫云英蜂蜜制品1瓶、溢贯芝麻调味酱1瓶、溢贯花生调味酱1瓶、五香意峰蒸肉粉2袋、杂粮意峰豌豆粉3袋、绿桥金装五香粉2袋、绿桥金装沙姜粉2袋、;冬阴功干料包1袋、佳仙精制淀粉1袋、山扬皂角米1袋、佳仙豌豆粉1袋、海天蚝油1桶、海天海鲜酱1桶、海天柱候酱1桶;

3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标识火锅底料26袋;

4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5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45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6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