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98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98号
当事人:云南海沣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K7L976X
住所(住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黄家菁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3月,我局接到3名消费者投诉举报称:“云南海沣农业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上销售的鲜花饼外包装上标注的是少糖、少脂,而实际产品的脂肪为:11.5ɡg/100g,GB28050中,低脂的定义是小于等于3g/100g,另外糖的含量未标注。该产品的低脂已经超出了国标规定,实际产品不属于低脂产品。该公司地址位于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黄家菁村,消费者提供了网页截图。”。根据投诉举报,2021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在该公司内未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信中所提供的鲜花饼外包装。经查:2021年1月6日至2021的3月6日,当事人共计在天猫网店上销售了外包装上标注有少糖、少脂和未标注糖含量的鲜花饼300份,每份鲜花饼成本价为20元,销售价为26.8元,当事人共获利2040元,货值金额8040元,而实际该款产品的脂肪含量为:11.5g/100g,根据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C.1和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2的规定,消费者投诉举报内容属实。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8日,在安宁超睿有限公司共定制标有少糖、少脂的鲜花饼外包装盒1000份,2021年3月6日,当事人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剩余的700份鲜花饼外包装盒进行了销毁。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鲜花饼外包装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的鲜花饼外包装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2021年3月份以来接到的消费者对云南海沣农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材料(原件)3份5页;证明有消费者投诉举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鲜花饼外包装标签涉嫌含有虚假内容。
2、举报人提供的网页截图(打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鲜花饼外包装盒上标有少糖、少脂;
3、2021年3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2页,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的情况、时间、地点、经过;
4、2021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原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已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时间、地点;
5、2021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鲜花饼外包装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事实;
6、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有食品生产资质;
6、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对订制包装盒的数量、销毁方式及销售情况进行了说明;
7、2021年3月30日,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转账记录图片(原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对投诉举报人进行了赔偿;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以上8组证据共16份22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1〕3-1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考虑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主动销毁剩余包装,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及时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并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的鲜花饼外包装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零肆拾元正(¥2040.00)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正(¥2000.00元)。
以上1、2项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肆仟零肆拾元正(¥404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6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