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99号

发布时间:2021-06-17 10:27 浏览次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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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99

当事人:安宁朋满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M7UBK1T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青

住所(住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八景路64号

经营范围:小吃服务

注册日期:2015年9月7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八景路64号的安宁朋满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小吃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续证仍在从事经营餐饮服务。                                              

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9月7日开始,一直在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八景路64号从事经营小吃服务,由于疫情的原因,当事人于2020年1月关门停业,直到2021年3月18日才重新开门营业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0年2月7日到期,但当事人直到2021年4月26日被我局查获时一直未办理续证,其间共获利200元,货值金额2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证从事经营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时间、地点、经过;                    

2、2021年4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原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已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时间、地点;

3、2021年4月26日,《询问笔录》(原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办理续证的违法事实;

4、2021年4月26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证已过期;

5、当事人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理由;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以上6组证据共10份12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6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13-3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考虑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正(¥200.00)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正(¥2000.00元)。

以上1、2项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贰佰元正(¥22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6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