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22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22号
当事人: 安宁众旺乐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Q0TT13X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佳园1期9栋3号商铺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礼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03月28日,我局接到举报单,举报人称:门头标示为“安宁福德隆超市”的超市内销售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2021年03月2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佳园1期9栋3号商铺一楼的安宁众旺乐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在从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由在该店负责人周江礼全程陪同,检查发现:在该店商品销售区的货架上发现了大量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经现场核算,共计查获正在违法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98种,合计745(包/盒/袋/把/瓶)(物品情况详见:安市监物清〔2021〕1-2号)。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1—2号),对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依法进行扣押;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2号),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从食品经营活动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2021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在该超市内经营区域的货架上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共计98种,合计745(包/盒/袋/把/瓶),其中:有47种商品现场进行了明码标价(有标价签),剩余51种商品未明码标价,经查,上述商品从“官渡区华江副食店”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材料,经核算货值金额共计2017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这些过期商品的进货单据及销售记录,无法证明当时购进了多少,在上述商品过期后又销售了多少,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所指的行为,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从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3月2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众旺乐便利店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 2021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1—2号)1份2页、《财物清单》1份8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送达回执1份1页,共3份1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众旺乐便利店过期食品实施强制措施及相关财物情况的书证;
3. 2021年3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2页,共4份5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4.2021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2号)1份1页,《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1份1页;2021年3月30日,《询问笔录》1份5页,共3份7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5.2021年3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官渡区华江副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商品的来源合法性的书证;
6.2021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当场查扣的商品标价签原件4份4页,证明商品销售价格的书证;
7.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1-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陈述:无。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共19份33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98种,合计745(包/盒/袋/把/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6 月1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