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09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09号
当事人:安宁时代电影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MA6P70E083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盛景湖畔43栋影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云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盛景湖畔43栋影城的安宁时代电影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由其法定代表人卢云英陪同检查,现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当事人现场销售有散装食品爆米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柜台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胖哥天生有范槟榔(35g)3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1日,保质期为2个月;胖哥槟榔(30g)1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8日,保质期为2个月;胖哥天生有范槟榔(20g)5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7日,保质期为2个月;胖哥青果王(28g)2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日,保质期为2个月。在爆米花机旁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爆米花专用油1桶,规格为22.7kg/桶,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4日,保质期为12个月,爆米花机内爆米花(2袋共1kg)是使用该批次爆米花专用油制作。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涉案物品的进货单据、进货台账或供货方资质材料。经报请部门分管领导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依法扣押,对当事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4-18号)和《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4-18号),并留有送达回证。
2021年5月8日,安宁时代电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云英到县街街道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6日办理《营业执照》,于2020年9月16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301810122327,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20年9月开始营业,于2021年3月开始使用该批次爆米花专用油加工销售散装食品爆米花。当事人能够提供2名从业人员的合法有效的健康证。当事人尚未制作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未保留食品购进单据和供货方资质材料。当事人称涉案槟榔于2020年12月购进,胖哥天生有范槟榔(35g)和胖哥槟榔(30g)进购价格为13元,销售价格为20元;胖哥天生有范槟榔(20g)和胖哥青果王(28g)购进价格为10元,销售价格为15元;爆米花专用油是2019年年底购进的,购进价格为288元/桶,主要用于加工制作爆米花,未单独售卖。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台账或销售记录,故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的食品的行为的货值金额为288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的货值金额为185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5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图片1份1页,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2021年5月7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扣押图片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
3、2021年5月7日,《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2021年5月8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
4、2021年5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卢云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主体和卢云英为法定代表人以及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5、2021年5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卢云英、瞿辉尧健康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安排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
6、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15份19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听告〔2021〕4-5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爆米花专用油1桶;
3、没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的食品:爆米花2袋;
4、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5、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胖哥天生有范槟榔(35g)3袋、胖哥槟榔(30g)1袋、胖哥天生有范槟榔(20g)5袋、胖哥青果王(28g)2袋;
6、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4、6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