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10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10号
当事人:安宁忠梅天麻火腿鸡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NF9PP9A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昆钢南区市场8—8#
经营者:普忠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4月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南省安宁市昆钢南区市场8-8#的安宁忠梅天麻火腿鸡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后厨地面、墙面、设施设备有油污,后厨卫生脏乱差;后厨冰柜内食品未分类分区存放;冰柜内食品未生熟分开存放;冰柜内卫生未清洗打扫,有污垢;后厨操作间垃圾桶未加盖。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2-19号),责令其于2021年4月14日前改正;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2-19号),给予警告。
2021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该店仍然存在后厨灶台、冰柜、保鲜柜有油污、卫生脏乱差设备底部未打扫、卫生脏,且发现有活体蟑螂;保鲜柜未分类分区存放;操作台上方垃圾未及时清理,食品与物品混放;操作间垃圾桶未加盖的问题,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
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4月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2-19号)1份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2-19号)1份2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忠梅天麻火腿鸡火锅店第一次现场检查并采取行政措施情况的书证;
2. 2021年4月15日,执法人员根据《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2-19号)时限要求及整改内容,再次对安宁忠梅天麻火腿鸡火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多项内容仍然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详见现场检查记录及拍摄照片6张,共2份8页)的书证;
3. 2021年4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2-7号)及《送达回证》2份2页,2021年4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对存在的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的书证;
4.整改报告及整改图片1份6页,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积极整改的书证;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书证;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的书证;
7.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办案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2-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安宁忠梅天麻火腿鸡火锅店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我局立案后,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彻底整改,且达到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共16份31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安宁忠梅天麻火腿鸡火锅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正(¥1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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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