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13号

发布时间:2021-06-25 16:12 浏览次数: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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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13

当事人:安宁穆纯园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638C0F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中南城A2107

经营者:纳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42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中南城A2107号的安宁穆纯园餐馆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后厨作业人员1人未办理健康证;后厨地面、墙壁整体卫生脏、污垢多;后厨操作台、锅灶、抽油烟机卫生差、污垢多;后厨其余设施设备整体卫生差,下方地面有污垢;后厨有一盆用水泡过的饵丝直接置放于地面下水道盖板上,其旁边为一堆残羹剩菜垃圾;后厨整体餐具、食品、物品摆放混乱,物品有灰尘;后厨操作间门口防蝇设施未按要求使用;店内厅面与后厨间的1块地毯卫生差,污垢多;厅面前台处物品摆放混乱,不整洁;前台处有一角落,卫生差;后厨垃圾桶未加盖,1处下水道盖板未按要求使用;冰箱内食品未分类分区存放。执法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2-37号),责令其于2021427日前改正,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2-37号),给予警告。

2021511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该店仍然存在1名后厨作业人员未能出示健康证;后厨门口防蝇设施未按要求使用;后厨锅灶下方地面有积累未打扫的油污、污垢,且有鼠粪;后厨下水道沟盖板有一处孔洞(直径>10cm),可容老鼠通过;后厨锅灶表面油污清理不彻底的问题,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要求。

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及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42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2-37号)11,《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2-37号)12页,《送达回证》1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第1次现场检查并采取行政措施情况的书证;

2. 2021511日,执法人员根据《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2-37号)时限要求及整改内容,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多项内容仍然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详见现场检查记录及拍摄照片6张,共28页)的书证;

3. 2021511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2-11)及《送达回证》22页,202151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对存在的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的书证;

4.整改报告及整改图片28页,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积极整改的书证;

5.《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书证;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的书证;

7.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办案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6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21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我局立案后,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彻底整改,及时办理领取1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餐饮卫生达到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共1630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 对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正(¥500.00);

2. 对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正(¥500.00)。

以上12项罚款人民币合计壹仟元正(¥1000.00),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6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