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36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36号
当事人:安宁清乾苑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KETPX00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石江村委会下石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付红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2021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石江村委会下石江村的安宁清乾苑饭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由其经营者付红彦在场陪同检查,现场能够提供合法且在有效期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有工作人员4人,均未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在其库房、操作间和前台冰箱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劲霸柠檬汁饮料浓浆2瓶,840ml/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海南黄灯笼2瓶,700g/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15日,保质期为12个月;辣妹子辣椒酱4瓶,920g/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23日,保质期为24个月;顶好花生调味酱4瓶,405g/瓶,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22日,保质期为15月;顶好芝麻调味酱4瓶,405g/瓶,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7日,保质期为15个月;海天黑米醋5瓶,450ml/瓶,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27日,保质期为24个月;拓东甜酱油2瓶,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0日,保质期为12个月;紫云英蜂蜜制品1瓶,500g/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12日,保质期为2年;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康师傅茉莉蜜茶5瓶,1L/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3日,保质期为12个月;燕京鲜啤10瓶,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25日,保质期为365天;雪花纯生2瓶,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25日,保质期为180天;芬达1瓶,1.25L/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保质期为11个月。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食品进销货台账、食品进销货单据和食品供应商资质材料。经报请部门分管领导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12种涉案食品、食品原料进行依法扣押,对当事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4-14号)和《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4-14号),并留有送达回证。
2021年4月21日,安宁清乾苑饭店经营者付红彦到县街街道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自己和店内员工共计5人的健康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的进购单据、购进台账和供货方资质,当事人称未销售过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部分超过保质期的调料品使用过,但用量很少。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提供价格表一份,其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劲霸柠檬汁饮料浓浆2瓶,购进价格18元/瓶;海南黄灯笼2瓶,购进价格10元/瓶;辣妹子辣椒酱4瓶,购进价格5元/瓶;顶好花生调味酱4瓶,购进价格10元/瓶;顶好芝麻调味酱4瓶,购进价格10元/瓶;海天黑米醋5瓶,购进价格2元/瓶;拓东甜酱油2瓶,购进价格10元/瓶;紫云英蜂蜜制品1瓶,购进价格10元/瓶。其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康师傅茉莉蜜茶5瓶,销售价格3元/瓶;燕京鲜啤10瓶,销售价格8元/瓶;雪花纯生2瓶,销售价格8元/瓶;芬达1瓶,销售价格8元/瓶。故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96元,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19元,故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的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4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图片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2、2021年4月20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
3、2021年4月20日,《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2021年4月21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
4、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经营者付红彦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付红彦为安宁清乾苑饭店经营者的事实;
5、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价格表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96元,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19元;
7、2021年5月19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延长扣押涉案物品期限的事实;
8、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8组证据共17份22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十)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听告〔2021〕4-6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劲霸柠檬汁饮料浓浆2瓶、海南黄灯笼2瓶、辣妹子辣椒酱4瓶、顶好花生调味酱4瓶、顶好芝麻调味酱4瓶、海天黑米醋5瓶、拓东甜酱油2瓶、紫云英蜂蜜制品1瓶;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康师傅茉莉蜜茶5瓶、燕京鲜啤10瓶、雪花纯生2瓶、芬达1瓶;
4、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5、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4、5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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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