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宁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9 11:22 浏览次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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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局属相关科室站所:

为规范、高效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动农业机械化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1〕7号)、《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农通〔2021〕87号)精神,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安宁市财政局制定了《安宁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安宁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8日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9〕18号)要求,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政策稳定实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探索开展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标准化温室大棚、畜禽粪污资源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及高端智能自主创新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推广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终端设备,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开展农机专项鉴定,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尽快列入补贴范围。提高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等农作物种收环节所需机具和高原特色农业生产急需高端、复式、智能农机具的补贴额度;逐年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度,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加快补贴资金兑付,提升政策实施水平,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从严整治产销企业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机具种类范围内15大类41个小类138个品目(详见附件1),所有品目实行敞开补贴。市农业农村部门需梳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并提出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建议,按要求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相关材料。

继续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1〕2号)要求开展温室大棚、耕整打塘机、辣椒除柄机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加快推广应用步伐。继续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9〕8号)要求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试点产品需符合《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要求;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发布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后,按新的要求执行。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度详见补贴额一览表。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相关要求,结合地方农业生产实际和上一年补贴政策实施情况,优化确定分档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围绕我省粮食生产薄弱环节和高原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和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宣传,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引导购机者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五、实施范围与资金使用

实施范围为全市9个街道办事处。补贴资金规模为当年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下达资金和上年度结转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本年度使用并优先使用。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农机〔2020〕3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年度补贴资金量的1%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自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按下一个年度政策优先办理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按规定制定并发布安宁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全面公开本级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受理补贴申请。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实施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万元(含)的,须由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验公示信息。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区分重点和非重点机具,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单机补贴额低于800元(含)、近2年未发生违规行为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30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验,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说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通过手机APP提交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善补贴资金申请信息;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需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公示期满后,市农业农村局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20  年  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四)兑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复核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详见附件3)等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到购机者“一卡通”或银行卡账户中。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成立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组长、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农财科、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总站及各街道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宁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做好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逐级报告。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验、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要规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资料。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是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在市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内部约束机制,重要工作事项需由集体研究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行政一把手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购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等相关工作。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各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街道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兑付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要严格落实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机具核验、资金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探索补贴信息公开向村和社区延伸,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信息公开专栏名称,公开补贴相关政策、实施情况、投诉举报渠道、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农业农村局要按年度规范公告近三年市域内补贴受益信息(附件4),公开信息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身份证号、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贯彻本方案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0年12月修订)》(云农机〔2021〕1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工作计划,精心组织,紧密配合,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市购机办。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5日前,将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分别报送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咨询:0871-68699171

市农业农村局举报投诉:0871-68699104

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871-68696354

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1-68682575


附件:1.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02 年安宁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3.202 年安宁市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云南省2021—2023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15个大类41个小类13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1.2.2灭茬机

1.2.3筑埂机

1.2.4铺膜机

1.2.5联合整地机

1.2.6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水稻直播机

2.1.7精量播种机

2.1.8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3.3甘蔗种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果实捡拾机

4.3.2辣椒收获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5.1采茶机

4.6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6.1油菜籽收获机

4.7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7.1薯类收获机

4.7.2甘蔗收获机

4.7.3甘蔗割铺机

4.8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8.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8.2打(压)捆机

4.8.3圆草捆包膜机

4.8.4青饲料收获机

4.9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9.1秸秆粉碎还田机

4.9.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重力清选机

5.2.2窝眼清选机

5.2.3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玉米剥皮机

6.4.2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机)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5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6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挖掘机械

12.1.1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热水加温系统

15.2.3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4旋耕播种机

15.2.5大米色选机

15.2.6甘蔗田间收集搬运机

15.2.7秸秆膨化机

15.2.8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9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10沼气发电机组

15.2.11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15.2.12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3茶叶输送机

15.2.14茶叶压扁机

15.2.15茶叶色选机

15.2.16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17果园作业平台

15.2.18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19秸秆收集机

15.2.20脱蓬(脯)机

15.2.21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